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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訴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08-3-19


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訴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3)杭民二初字第167號

  原告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蘇衍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顏廣生,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王曉華,浙江信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賀云,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保晨,李家冰,該公司職員。

  原告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租賃公司)為與被告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方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00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租賃公司委托代理人顏廣生、王曉華,被告南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保晨,李家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租賃公司訴稱,2000年5月31日,我公司與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下稱證券公司)簽訂編號為浙租字第0005103100號的《租賃合同》1份,約定由我公司購入屬證券公司所有的電腦14020臺、復印機54臺、傳真機149臺、打印機554臺及其他電子設備655臺,然后出租給證券公司使用,由證券公司按照合同附表三《租金償還計劃表》約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向我公司支付租金,《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36個月,第一期租金支付日期為2000年6月,以后每3個月支付一次,共13期;如承租人延遲償付租金,按延付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違約金,同時還必須承擔出租方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合同還就租賃物的所有權、交付、使用、維護、爭議的解決等事項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我公司依約于2000年6月1日向證券公司支付了回租設備轉讓款,購買了租賃設備并交付證券公司使用,證券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第1-12期租金,第13期租金25297000元于2003年6月1日到期,但證券公司至今未付,2001年12月28日,我公司名稱變更為租賃公司;2002年9月2日,證券公司更名為南方公司。請求法院判令 (一)南方公司支付租金 25297000元及逾期違約金 63748。4元(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至2003年6月13日),支付名義貨價10000元;(二)南方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136185元;(三)南方公司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南方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未如期支付最后一筆租金有客觀原因,希望租賃公司諒解并免除違約金;合同約定如在租賃期內遇到利率調整,利息按照人民銀行利率標準支付,我方已多付了利息,多付部分應當充抵租金。

  租賃公司在起訴時提交下列證據材料:1、租賃合同1份;2、合同附表二1份;3、合同附表三1份;4、回租設備轉讓協議書1份;5、租賃設備清單1份;6、付款憑證、電匯憑證備2份;7,電子匯劃款補充報單12份;8、租賃業務發票12份;9、法律服務委托合同書及發票各1份;10、租賃合同執行情況表1份。

  南方公司提交下列證據材料:1、電匯憑證及租賃發票各12份;2、多付利息的情況明細1份;3,合同附表二1份;4、合同附表三1份;5、中國人民銀行降低存、貸款利率通知1份;6、利率表2份。

  經庭審質證,南方公司對租賃公司提交的證據3有異議,認為與其提供的合同附表三不一致;對租賃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無異議。租賃公司對南方公司提交的證據 1、3無異議;對證據2,認為系南方公司單方制作,對證據 4,認為備注系南方公司單方添加,故均不予認可;對證據5、6的關聯性有異議。

  本院對證據材料的認證意見如下:南方公司對租賃公司提交的除證據3外的證據材料無異議,租賃公司對南方公司提交的證據1、3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材料予以確認;對租賃公司提交的證據 3及南方公司提交的證據4,名稱均為合同附表三,但除具備租賃公司提交的合同附表三的全部內容外,南方公司提交的合同附表三還有關于 “在租賃期內,若遇國家利率調整,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的備注及證券公司的公章,對此,本院認為,南方公司提交的合同附表三系經雙方蓋章確認,且其備注欄所載內容與雙方均認可的合同附表二備注欄中的內容能夠相互印證,故本院對南方公司提交的證據4予以確認,對租賃公司提交的證據3不予認可;對南方公司提交的證據5、6、,租賃公司對其真實性未持異議,其內容與南方公司所主張的事實有關,故本院予以確認;對南方公司提交的證據 3,系其單方制作,租賃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作為證據使用,但可作為利息計算的參考。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00年5月31日,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編號為浙租字第0005103100號的《租賃合同》1份,約定由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購入屬證券公司所有的電腦14020臺、復印機54臺、傳真機149臺、打印機554臺及其他電子設備655臺,然后出租給證券公司使用,由證券公司按照合同附表三《租金償還計劃表》約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向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36個月,第一期租金支付日期為2000年6月,以后每3個月支付一次,共13期;如承租人延遲償付租金,按延付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違約金,同時還必須承擔出租方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在租賃期內,若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合同還就租賃物的所有權、交付、使用、維護、爭議的解決等事項作出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于 2000年6月1日向證券公司支付了回租設備轉讓款,購買了租賃設備并交付證券公司使用,證券公司按照合同附表三載明的金額及期限向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支付了第 1-12期租金,第 13期租金25297000元于2003年6月1日到期,但證券公司未支付。

  另查明,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整體改制并更名為租賃公司;2002年9月2日,證券公司經增資擴股后更名為南方公司。

  又查明,2002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從2002年2月21日起降低存、貸款利率,一至三年(含)貸款年利率從5.94%降至5.49%。

  本院認為,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與證券公司所簽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締約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享有權利。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已依約支付了回租設備轉讓款,證券公司未按期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因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及證券公司已分別更名為租賃公司及南方公司,故應由南方公司對拖欠租賃公司租金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南方公司關于按照雙方的約定,在租賃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應接調整后的利率支付利息,故其已多付利息,多付部分應充抵租金的主張,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采信,其向租賃公司多支付的利息計197625元應予充抵其所欠租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099375元,支付名義貨價10000元;

  二、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63748。40元;

  三、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36185元由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上述一至三項判決內容,由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完畢。

  案件受理費137544元,財產保全申請費130520元,由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 悅 琴

審 判 員 周 志 軍

代理審判員 祖  輝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駱 芳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