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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防治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小金庫”問題的規定(試行)
2011-1-17


 

國家稅務總局

印發《關于防治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小金庫”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11]7

成文日期:2011-01-05

 

 

 

 

局內各單位:

  “小金庫”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頑疾,危害嚴重,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明令禁止,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紀委十七屆四次全會要求徹底清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建立高效廉潔的稅務機關,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國家稅務總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關于防治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小金庫”問題的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若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督察內審司)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關于防治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小金庫”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建立高效廉潔的稅務機關,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保障稅收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局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局機關各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第四條  “小金庫”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明確責任,齊抓共管;源頭治理,注重預防;疏堵結合,規范管理;嚴格執紀,嚴肅處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局機關各單位是本單位防治“小金庫”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和局機關規定辦理財務事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單位發生“小金庫”。

  第六條  局機關各單位防治“小金庫”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本單位防治“小金庫”責任制,明確一個處室負責日常防治工作,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按照財務規定辦理報銷手續,處級、司級領導認真審核把關,查看報銷憑證,詢問開支情況,保證支出事項和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三)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政紀律,不得接受外單位以贊助、補助、捐贈或其他任何名義給予的資金、資產;

  (四)積極配合外部門或總局防治“小金庫”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審計,如實反映情況,及時、完整提供資料。

  第七條  局機關各單位的主要領導是本單位防治“小金庫”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督察內審司、財務管理司、監察局和各單位的財務部門是局機關防治“小金庫”職能部門,負責局機關防治“小金庫”制度的制定、執行、檢查、審計、監督、處理處罰等工作。

  第九條   防治局機關“小金庫”,督察內審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指導局機關各單位開展防治“小金庫”工作;

  (二)及時傳達上級單位和總局領導對防治“小金庫”工作的要求;

  (三)認真組織實施對局機關各單位的財務審計,將“小金庫”問題作為審計重點內容之一;

  (四)建立與局機關各單位財務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行日常審計、跟蹤審計;

  (五)如實報告審計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并督促整改,需要移交監察局處理的,按規定程序辦理移交;

  (六)針對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防治“小金庫”的合理化建議。

  第十條  防治局機關“小金庫”,財務管理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控機制,從源頭上控制和防范“小金庫”問題的發生;

  (二)指導并督促局內各預算單位按規定確定各項收入的歸屬,保證各項資金會計核算主體的正確;

  (三)督促局內各單位規范預算管理,保障局機關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所需資金;

  (四)參與總局機關“小金庫”綜合治理工作,配合督察內審司開展“小金庫”專項審計工作;

  (五)根據出現的新問題,修訂完善財務管理制度,配合有關單位制定防治“小金庫”的措施。

  第十一條  防治局機關“小金庫”,監察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建立防治“小金庫”監督制度,開展“小金庫”監督檢查;

  (二)受理群眾舉報信件,及時進行核查;

  (三)查處“小金庫”問題違紀違法案件;

  (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合力,加大監督力度。

  第十二條  防治局機關“小金庫”,局機關各單位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財務管理司確定的收入項目,及時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對新發生的收入項目,請示財務管理司確認;

  (二)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支付資金,保證支出憑證的合規性,對違反規定的不予報銷;

  (三)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公務卡管理規定,杜絕擴大范圍或超過結算起點使用現金、個人銀行卡;

  (四)準確編制預算,保障工作需求;對確需辦理的年度無預算或超預算項目,按照規定程序申請調整;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公開暫行辦法》,逐步實行預算公開、財務公開,增強預算、財務管理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

  (六)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堵塞財務管理漏洞。

  第十三條  設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或企業的局機關各單位,對所屬事業單位或企業的防治“小金庫”工作負責。  

  第三章 有關財務事項的管理  

  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召開的三類以下會議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主辦的會議,應在稅務系統所屬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學校或黨校召開;會議結束后,發生的會議費未超過預算的,根據會議標準、開支范圍、實際參會人數、天數,據實結算;超過預算的,財務部門先核實,再辦理預算追加手續;不得在會議結束前,向承辦單位預支會議費。

  稅務系統所屬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學校或黨校不能保證會議召開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后到定點飯店召開,采取按預算預付部分資金、會后據實結算的方式辦理會議費的支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會議承辦單位報銷與本次會議無關的票據。

  第十五條  局機關各單位承辦課題調研、規劃、宣傳、活動類項目,應編制詳細的支出預算,發生的各項費用按經費開支渠道在局機關相應單位財務部門報銷。

  開展項目工作需要支付給個人勞務報酬的,應列明領取勞務報酬的人員名稱、所在單位、具體金額,并經主管局領導批準;支付時應經本人簽字;局領導批件、個人簽字的憑證,一并作為會計原始憑證保存。

  項目承辦單位不得以包干的名義,使用自制原始憑證套取項目資金,也不得以轉包的形式將資金匯至承包單位,在承包單位報銷費用。

  第十六條  局機關各單位舉辦的培訓班,應按照《黨政領導干部和各類人才培訓專項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和總局機關培訓費相關標準,辦理經費支出。

  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稅收業務類培訓班,應在稅務系統所屬培訓中心、學校或黨校舉辦,采取按預算預付部分資金、培訓結束后據實結算的方式辦理培訓費的支付。

  第十七條  局機關各單位財務部門應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津貼、獎金、補助等,應使用銀行卡轉入個人賬戶,并制作發放清單。局機關各單位的相關部門,不得虛報冒領或截留個人收入。

  第十八條  局機關各單位辦理下列事項取得的發行費或推廣費等除稿酬以外的資金,應遵照《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實施細則》要求,按全額的90%上交辦公廳財務部門,列作局機關收入;其余10%可用于個人的勞務補助。

  (一)列入局機關年度計劃的出書;

  (二)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編輯印制的資料;

  (三)利用行政資源發行圖書、刊物或資料。

  第十九條  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上交的經營收入,應全額列作局機關收入;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經營收入,應全額列作本單位收入。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應在規定時間內上繳中央國庫。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會經費收入、支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應根據《工會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不得將應計入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收入計入工會賬簿,不得在工會賬簿列支國家規定由行政承擔的費用。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局機關各單位有設立“小金庫”或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依據《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令第19號)及《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等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局機關防治“小金庫”職能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地國家稅務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