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糾紛解決的多元化與信訪的法律緯度。當前我國社會糾紛總體上呈多發和激化的態勢,社會糾紛解決機制卻遠遠不能適應需要。其問題的核心在于:一方面,整體社會包括民眾和公共機構的法治意識仍然淡薄,對于法律的信仰才剛剛建立,就已經被司法腐敗現象消解。法院基于法律和證據作出的合法、合理的判決也不能得到當事人的認同。另一方面,基于中國的傳統,民眾總是向上尋求最高的權威謀求解決自己的糾紛,信訪作為我國解決糾紛的特有機制,反而取代了法律判決的終局效力,而且信訪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是涉法信訪。其結果要么使法律的權威進一步瓦解,要么使民眾在法院和信訪機構之間反復奔走,社會糾紛不能及時解決,演變為激烈的社會沖突。無論是法律判決效力的威信不足,還是社會糾紛激化,都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構建和和諧社會的形成。
法網恢恢的前提是法律之門的敞開和法律信仰的建立。而這一切都依賴社會糾紛解決的法律渠道的通暢。法律之門并非僅僅設在法院,社會糾紛解決的途徑也是多元的。即使在近代法治國家建立后,社會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也發揮著重要的功能,但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on)最初在20世紀初進入美國學者重視和研究的視野,包括訴訟和非訴訟的可替代的糾紛解決機制,但是無論是訴訟還是非訴訟的方式,都在法律的范疇內進行,這是法治的應有之義。和解、律師談判和解、民間調解、人民調解、政府調解、訴訟和解和調解、訴訟,都是遵循法律的規定,按照一定程序解決糾紛的途徑。信訪和上述糾紛解決機制具有不同之處。
信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向各級信訪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單位辦理的活動。據有關部門統計:人民群眾的上訪,60%以上涉及法律問題,特別是一些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遷、下崗安置、人員分流、環境污染等群體性信訪案件,涉及面廣,牽涉人員多,處理難度大,稍有不慎就容易影響社會穩定。而且據調查, 在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中,民眾往往信“訪”不信“法”,但信訪案件的處理最后還是要涉及社會各領域大量的法律法規。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就是法律至上,必須通過法律的實施建立法律信仰,所以盡量避免使社會糾紛進入信訪渠道應當是我們工作的一個目標。而且即使進入信訪渠道,也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糾紛。
法律援助的糾紛解決功能與意義。拋開法律信仰不足、法院權威較低、司法腐敗等原因,法治的門檻過高,也是涉法信訪事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社會矛盾解決的專業化、技術化和精致化,社會利益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復雜化,使法律專業知識和技巧的法律服務成為一種社會必需產品,但是法律服務這種產品的市場屬性和公共屬性同時存在。強化司法的可及性,為無力承擔法律成本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成為法治國家政府的義務,法律援助已經成為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所以對于法治成熟的國家,既有費用高昂的律師服務,也有強制性的可及的法律援助。狹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師對貧困的人及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提供的法律幫助;而廣義的法律援助則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一定的程序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
為了促使社會糾紛解決的多元化渠道的行程,緩解涉法信訪的壓力,重塑法律的尊嚴,在社會基層大力推行法律援助勢在必行。在基層,信訪工作也是社會矛盾和糾紛的集散地,這是我國的特色國情。強化推廣法律援助工作,就要和基層社會糾紛解決的最終出口——信訪工作有機結合起來。
首先,法律援助常態化、社區化,可以預防糾紛、防止社會糾紛激化。因為基層糾紛往往具有情緒化的特征,漠視法律的現象比較突出,法律援助可以使很多糾紛消弭于萌芽狀態。
其次,法律援助使民眾能夠理解專業的法律知識,建立法律信仰,使社會糾紛解決從一開始就進入法律之門,按照法律的范式解決。有了律師或者法律專業人士的援助,基層弱勢群體在糾紛解決的起始就親近法律、培養法律意識、證據意識,尊重因證據而形成的法律裁判的效力,而不執于己見。有了法律援助,民眾可以輕易打開法治之門,并有效抵制司法腐敗。
最后,即使法律援助沒有完全在法治的軌道上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也可以在信訪中發揮作用。由于歷史和文化因素,排拒司法的弱勢群體往往執著于信訪,但是信訪工作也是依法辦案,所以法律援助應當與信訪工作相聯動。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將信訪人員的法律援助納入工作體制,并和信訪部門建立信訪中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內容規范。一是將法律援助參與信訪接待制度化。法律援助機構要設立法律援助信訪工作站,同時在信訪部門派駐制定的法律援助律師參與信訪接待。二是建立信訪與法律援助信息共享平臺。對于信訪人員的情況及時溝通(條件成熟時可創建信訪人信息表登記制度),信訪部門對符合法律援助的信訪案件可以告知信訪人尋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門則通過專設的信訪案件援助通道來受理。三是法律援助介入重特大信訪案件應急處理,省市縣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重特大信訪案件應急處理機構中,處理案件時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借助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及時處理應急事件,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四是信訪要借助法律援助組織網絡力量化解信訪案件在基層。要通過強化信訪群體對于法律援助的了解和信任,進而在信訪前就尋求法律援助。政府信訪部門可與法律援助機構相互配合,在這些網絡體系中建立相應的信訪接待制度,對基層法律援助律師進行信訪接待培訓,讓上訪者能夠在家門前解決相關問題。
總之,建設法治國家需要法律援助,解決社會糾紛、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法律援助。因此,應當強化政府工作中的法律援助職能的意識,擴大資金投入,構建工作機制,細化操作規則,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在解決糾紛、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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