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仲裁委員會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投資合同、證券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涉外商事合同、股份轉讓合同、資產重組協議、收購上市公司協議、知識產權權利的許可和轉讓合同等糾紛。 勞動爭議、行政爭議、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屬于本會受理范圍。 仲裁實行協議管轄。沒有仲裁協議,則只能通過訴訟或其他途徑解決爭議。 仲裁協議系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成都仲裁委員會推薦示范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