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大海與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糾紛上訴案
2008-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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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大海與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糾紛上訴案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07)渝一中法行終字第13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詹大海,1965年8月4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 委托代理人嚴國高,重慶市渝北區鴛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住×××。 法定代表人羅雯盛,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君,重慶市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詹大海不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其請求撤銷重慶市渝北區雙龍湖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所作雙龍安監編號[2007]001《非法經營停業通知書》一案的(2007)渝北法行初字第49號行政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詹大海系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及方式:加工,銷售家具。2007年3月26日,重慶市渝北區雙龍湖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李金誠、金春凱、李樹文、李世忠等工作人員在位于重慶市渝北區雙龍湖街道翠湖路48號居民樓門市檢查時發現,詹大海在該居民樓長期閉門生產加工中山床架,該辦公室以詹大海的生產車間無任何消防通道及消防設施,無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車間內易燃物成堆,電線亂拉亂接,民用電作工業用電,其車間后側緊鄰一幼兒園,上面又是居民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更為嚴重的是該企業無任何證照及相關手續,屬非法經營,企業主也不配合安監部門的檢查為由,作出雙龍安監編號[2007]001《非法經營停業通知書》,責令詹大海立即停止非法經營并向其送達了該通知書,該通知書加蓋重慶市渝北區雙龍湖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的公章。詹大海對此不服,以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被告請求法院撤銷該通知書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詹大海請求撤銷的雙龍安監編號[2007]001《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非法經營停業通知書》是重慶市渝北區雙龍湖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作出的,并非由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出。重慶市渝北區雙龍湖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是重慶市渝北區雙龍湖街道辦事處的內設機構,與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因此,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在一審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依法告知詹大海應變更被告,但詹大海拒絕變更。據此,依照《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駁回詹大海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詹大海負擔。
上訴人詹大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以上訴人所訴被告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為由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上訴人不服,請求二審撤銷該裁定并指令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被上訴人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未予答辯。 經審查,本院所認定事實與一審裁定認定的事實無異。 本院認為,重慶市渝北區雙龍湖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是重慶市渝北區雙龍湖街道辦事處的內設機構,與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沒有行政隸屬關系。重慶市渝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沒有對上訴人詹大海作出所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上訴人詹大海在一審法院告知其變更被告的情況下堅持不予變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起訴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曉瑛 代理審判員 李雪蓮 代理審判員 周盛春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周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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