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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柔一稅務所長出面找人“說情” 被判十年半
2011-1-10


       接受兩家公司老板的請托,懷柔區國稅局第三稅務所原所長張某或在減免稅審批中予以額外關照或出面找人“說情”,先后收下12萬元好處費。昨天記者獲悉,認定其受賄罪名成立,門頭溝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半。
  
  今年45歲的張某,北京人,案發前是市懷柔區國稅局第三稅務所的所長。
  
  懷柔區國稅局官方網站披露,2009年4月13日,時任懷柔區國稅局辦公室主任的張某,被任命為懷柔區國稅局第三稅務所所長。上任所長僅半年,張某就因受賄而落馬。
  
  檢方指控的第一筆犯罪事實發生在張某任懷柔區國稅局辦公室主任的任期上。2006年至2007年間,在市國稅局對一商貿公司進行稅務檢查過程中,張某私下與被調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處理)見面。隨后,接受李某的請托,張某通過他人找到查辦該稅案的市國稅局稽查局原科長凌偉、科員梁叢林(均已判刑),為這家商貿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李某給予的現金及銀行卡共計10萬元。
  
  另一筆受賄犯罪事實,則發生在張某上任懷柔國稅局第三稅務所所長之后。檢方指控,2009年國慶節前,一家混凝土公司的董事長張某主動與其聯系,希望能在今后的減、免稅審批中得到照顧。兩人見面后,張某收受對方給予的現金2萬元。
  
  據悉,張某一案,是近年來檢方查辦的國稅系統腐敗窩案中的一起。此案涉及的市國稅局稽查局工作人員凌偉、梁叢林,此前已因分別受賄50萬元,并接受黃光裕請托為其提供幫助而落馬。凌偉、梁叢林落馬后,同時還帶出了海淀國稅局財務科原副科長梁某受賄一案。
  
  案發后,張某在家屬幫助下退繳了12萬元贓款。法庭審理時,考慮到張某自愿認罪,且認罪態度較好,并退賠了全部贓款,法院對其作出上述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