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輝旺與蓮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租汽車管理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
2008-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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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輝旺與蓮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租汽車管理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
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07)萍行終字第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輝旺,1980年8月17日生,漢族,個體司機,萍鄉市人,住×××。
委托代理人彭金明,萍鄉市旅游汽車服務公司司機,住×××。
被上訴人蓮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
法定代表人劉人杰,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郭強,交巡警大隊副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劉魯炬,該大隊職工。
張輝旺訴蓮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租汽車管理行政處罰一案,不服蓮花縣人民法院(2006)蓮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輝旺認為其已與被上訴人就萍公交決字(2006)第0002082號行政處罰決定達成一致認識,雙方決定自行解決,申請撤回上訴,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張輝旺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上訴人張輝旺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曾 祥 清 審 判 員 朱 江 紅 審 判 員 葉 林 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朱 郭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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