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出新規 天津社保局專家詳解新舊辦法三不同
201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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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社部公布了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昨天(1月9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專家詳解了新《工傷認定辦法》與舊辦法的三大不同。 申請時間延長至1年 新舊辦法都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新辦法又規定,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不協助調查將受罰 新辦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對工傷認定申請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舊辦法則規定,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工傷認定資料保存50年 新辦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并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資料保存50年。而舊辦法的規定則是,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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