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水滸傳》還未在衛視上星播出,就因視頻網站“搶播”引發爭議。
近日,擁有該劇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盛世驕陽公司召開發布會,強調其擁有的授權期限是自2011年1月1日電視臺首播之日起36個月。
并稱簽約時只是將時間界定在該劇首播之日,因此早于衛視上線并不違約。
而該劇出品方北京如意吉祥影視策劃有限公司則稱該劇將于2011年8月2日起在全國四家衛視上星播出,在網絡媒體上的正式發布時間應為2011年8月3日,網站此舉是搶播行為。
此外,盛世驕陽透露,合約中明確規定相關公司應在電視臺開播前10天向其提供DVD光盤三套,但直到播出前也沒收到。
該公司法務中心負責人表示,公司在取得該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后,與眾多網站簽訂了許可使用協議,如不能按約定時間播出,需承擔巨額的違約責任。因此公司購買正版DVD光盤使用,于法有據、合乎情理。
因網絡“搶播”影響收視,山東、安徽等購買了該劇8月上星播出權的衛視叫苦不迭。
法律看點
1、盛世驕陽是否有權自行購買正版DVD光盤用于網絡播出?
2、網絡媒體在地方臺首播后、衛視播出前播出該劇是否違約?
3、對于網站“搶播”影響衛視收視率造成的損失該由哪方負責?
律師觀點
買正版DVD光盤播出 并不侵權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版權部主任孫景偉律師認為,如果盛世驕陽公司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自行購買正版DVD光盤并在網絡播出,這是一種侵權行為。
但在本案中,盛世驕陽取得了著作權人的許可,問題就在于許可時間上有爭議。合同約定:盛世驕陽擁有“自該電視劇電視臺首播之日起36個月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這里面的“電視臺首播之日”是地方臺首播,還是衛視首播,這是雙方爭論的關鍵問題。
因此,該問題屬于對合同理解有歧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此外,如果雙方所簽合同是格式合同,應按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釋來確定。
對合同有爭議 看行業習慣
孫律師稱,若該案訴至法院裁判,法官會考慮“電視臺首播之日”在行業內的理解是地方臺首播,還是衛視首播。如果行業內沒有界定,那么“電視臺首播之日”就有可能被理解為地方臺首播。
這種情況下,地方臺就相當于享有了該劇的發表權,即享有將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而該劇一經播出、發表,就意味著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對外授權立即生效。
所以,如果是這種情況,那網絡媒體早于衛視播出該劇就不構成違約。
網站搶播帶來損失 授權人擔
孫律師表示,由于網站“搶播”影響衛視收視率,給各衛星電視臺造成相應的損失,應由其授權許可人承擔。
也就是說,如果該劇的著作權人北京如意吉祥影視策劃有限公司直接許可衛星電視臺播出,并在合同中約定與網絡播出同步,那么因著作權人在授權或轉授權的過程中有誤解或過錯而造成網絡早于衛視上線,其損失應由衛星電視臺的授權許可人,即北京如意吉祥影視策劃有限公司承擔。
劇組聲音
主演張涵予:這樣公然藐視踐踏版權法的盜播現象,比偷盜物品更可恥,偷車偷錢包有人管,為什么偷播沒人管?
導演鞠覺亮:簡直難以想象,你嘔心瀝血干了三年,可是別人只要了幾秒鐘時間,就盜走了你的勞動成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我感到匪夷所思、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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