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打官司不進法院
2011-1-4 |
||
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的今天,不打官司幾乎是不可能的。提及打官司,大多數人馬上會聯想到法庭和法官,但本文所介紹的,卻是不進法院的另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 通俗地講,仲裁是介乎“私了”與“官了”之間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形式。所謂“私了”,是指當事人私下協商解決,但是協商結果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沒有辦法。所謂“官了”,就是到法院打官司。而仲裁,既不是“私了”,也不用到法院,而是由仲裁機構斷案,必要時由法院執行。 相對于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而言,仲裁具有如下優越性: 公正、權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仲裁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機構。這就排除和減少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仲裁員從公道正派的專業人員中選聘,有著嚴格的條件,素質高、作風正,令人信賴。 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照仲裁裁決書寫明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所在地位于中國境外,而且所在國或地區也加入了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俗稱《紐約公約》),則申請人可以根據該公約向該國或該地區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簡便、快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程序簡便,期限比較短。《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簡易程序案件自組庭之日起2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4個月內審結。 保密性強。仲裁不公開進行,而且應當事人要求,裁決可以不寫明事實和理由。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貫穿于整個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進行仲裁以及將哪些糾紛提交仲裁;可以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適用的法律和規則;可以選擇仲裁員;可以選擇如何進行仲裁程序;可以選擇是否終止仲裁程序。 當事人和仲裁員在輕松、宜人的環境下解決糾紛,就如同開會,每個人都可以充分發言。作出的裁決,當事人多數心服口服。 特別提示:申請仲裁,首先要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既可以事先寫進合同,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后,再達成一個仲裁協議,不過,糾紛發生后達成仲裁協議比較困難,最好在簽訂合同時就寫進仲裁條款。成都仲裁委員會為您推薦示范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當今,很多企業界人士都看重仲裁過程中民主和相互尊重的氣氛。而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仲裁手段已被普遍使用,在世界500強公司中,經濟糾紛大都通過仲裁解決。當您遇到經濟糾紛又不想進法院時,請別忘了成都仲裁委員會將公正、公平、高效地為你排憂解難。 成都仲裁委員會為您推薦示范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