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居民自治化解物業糾紛
201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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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管理化解物業糾紛 小區里發生糾紛,引導自治管理化解糾紛,不可或缺!凹磳嵤┑摹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居(村)民委員會都要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物管法規的制定過程中,讓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調解物業糾紛,成為一種立法呼聲。”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說,這一呼聲在新物管法規第31條中明確表述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依法調解本地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引導“自治”的立法思路也體現在“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救濟機制”上。新法規第45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交納;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維修資金有“分水嶺” “小區物業發生緊急情況的維修,既關系到全體業主的居住安全,也關系到維修資金的使用規范;既要保障緊急維修,又要保障資金安全!倍フf,面對“兩難處境”,法規第66條第二款明確:緊急維修需要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應持有關材料,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價后,在專項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企業應持有關材料,向業委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委會審核同意,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結構審價后,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依照這一規定,業主大會成立與否,成為急用維修資金走不同程序的“分水嶺”。不過,當緊急情況已經發生,物業服務企業或業委會卻未能依法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維修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