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屆“公設辯護人制度建設”研討會在滬召開
201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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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由復旦大學司法與訴訟制度研究中心主辦的公設辯護人制度基本內容和發展前景理論研討會在上海復旦大學順利召開。會議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山東大學、南京大學、中南大學、四川大學、湖南大學、湘潭大學、浙江工商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高校專家、教授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江蘇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上海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領導以及青島德衡律師事務所等律師四十多人與會。會議首先由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司法與訴訟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謝佑平教授主持。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會長卞建林教授出席了會議,并在發言中指出,這是我國法學界關于公設辯護人制度建設的首次會議,對會議的成功召開表示祝賀。隨著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不斷進步和科學,公設辯護人制度必將成為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從刑事司法的發展規律看,維護和保護被告人合法權利必須有公設辯護人制度予以保障。 謝佑平教授在致詞中談到,此次會議是國內關于公設辯護人制度問題的第一次理論研討會,具有歷史意義。公設辯護人制度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是相當成熟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為了提高我國刑事案件的辯護率和辯護水平,我國應該在現有法律援助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公設辯護人制度。 該制度建立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三個主要方面:一是有利于真正將憲法中“被告人有權得到辯護”的規定落到實處。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水平的提高,制度建設應當在如何使被告人切實“得到辯護”上下功夫;二是有利于充分體現公民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充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對刑事訴訟中的貧困者給予有效辯護,是法治國家給公民提供的政治與法律上的“低!保蝗怯欣诖龠M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沒有辯護人參加的刑事訴訟,由于形式上的不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會阻礙實質正義的兌現。 會議圍繞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基本理論、價值目標、制度屬性、主要內容、運作模式、管理體制、在法律援助中的特別作用等理論問題展開了深入、系統研討,并就其在我國司法改革中的發展前景進行了廣泛討論。 就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價值目標而言,代表們指出該制度避免了在刑事訴訟中因為經濟原因產生的司法不公,為司法公正創造了條件,反映出國家對被告人的關懷;該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辯護的專業化體現,可以提高刑事辯護質量;在管理模式上較之其他法律援助方式更為先進,有利于提高法庭審判的質量;有利于控辯審三方關系的良性建構。 就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屬性而言,代表們認為該制度是刑事法律援助中的特殊形式,屬于刑事法律制度的范疇,有其正當性基礎。 就公設辯護人制度的主要內容而言,代表們深入探討了如何確保公設辯護人制度的自治性;如何確保公設辯護人的職業敬業精神;公設辯護人與指定律師的關系;公設辯護人與檢察官關系的平衡;公設辯護人與其他辯護人關系的平衡;公設辯護人制度下被告人和被害人權利保障、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弱勢被告人和其他弱勢群體關系的平衡等問題。 就公設辯護人制度與中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言,代表們談到該制度符合我國的國情,有利于解決我國目前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問題,有利于提高刑事辯護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解決刑事辯護率的問題。 從具體建構方面而言,代表從公設辯護人的定位、經費來源的確保、管理模式的建立、觀念意識的轉變、公設辯護人的資格、公設辯護人制度受理案件的范圍、公設辯護人的職業倫理、公設辯護人制度與以往法律顧問處區別等多個實際問題進行了探討。 大部分與會者認為,現階段,在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應當以本次會議為起點,大力開展研究,推動公設辯護人制度在我國的早日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