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考核不合格離職 竊取合同向公司起訴被揭
20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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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如人意的考核 劉莉莉(化名)是一家高新技術公司的人事專員,她不但人長得漂亮,辦事也非常利索,里外都透著一股靈氣兒。她大學畢業到公司應聘時,被人力資源總監王姐一眼看中。 在王姐的培養下,劉莉莉逐步通曉了人力資源管理的整個流程。王姐對其委以重任,讓她負責公司招聘、培訓及員工關系管理三個重要模塊的工作。 2009年年底,王姐不斷地接到公司幾個業務部門的反映,抱怨劉莉莉為他們部門招聘或推薦的候選人不是不符合招聘要求,就是沒過試用期就擅自離職,給部門的工作和管理造成了諸多不便。 其實,王姐也發現劉莉莉近期工作心不在焉,甚至對公司副總的工作安排,也只是口頭上答應著,工作起來慢半拍。王姐嘴上沒說,心里有數。在年末績效考核中,劉莉莉的成績連“合格”都沒有達到。 在王姐的安排下,劉莉莉參加了為期一個月的培訓。可是令王姐失望的是,劉莉莉培訓后的考核成績依舊不盡如人意。 2010年3月10日,公司向劉莉莉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大致內容為:因劉莉莉不勝任工作,經培訓仍然不能達到工作要求,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份通知書并沒有讓劉莉莉感到意外,她也沒有再為自己爭取,而是以最快的速度收拾好東西,離開了公司。 一星期后,公司與劉莉莉私交甚好的前臺文員張曉萱(化名)也不辭而別了。公司人力資源部沒有想到,她的離開,其實是有預謀的。 意外的聊天記錄 4月25日,公司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立案通知書,劉莉莉和張曉萱同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了勞動爭議仲裁,兩人的仲裁請求都是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 兩人的仲裁請求讓公司很是意外,公司歷來管理規范,員工入職當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公司人事行政部的習慣,人力資源部的員工更不例外。可是,當他們打開檔案柜時,卻發現兩人的勞動合同不翼而飛。王姐頓時明白兩人真正的目的所在,拿不出勞動合同,公司就面臨著敗訴的風險,甚至要賠付兩人幾萬元。 王姐既生氣又委屈,開始四處尋找可能存書面勞動合同記錄的證據。當她查找張曉萱離開前使用的辦公電腦時,意外地發現了她與劉莉莉的MSN聊天記錄。原來,劉莉莉早就發現公司領導對她的工作表現不滿,也預料到自己很可能被炒魷魚,“與其被動地離開,不如敲詐公司一筆”。聊天記錄中詳細地記錄了她們的預謀:兩人先利用工作之便,竊取了她們與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然后在離開公司后,再以“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索要雙倍工資補償。 看到這些聊天記錄,王姐如獲至寶。勞動爭議仲裁庭審中,公司將載有MSN聊天記錄的主機搬到庭審現場,用以證明公司履行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以及劉莉莉和張曉萱盜取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此份證據因易于刪改無法確定真實性而未被仲裁庭采信。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對載有MSN聊天記錄的機器及聊天記錄內容進行了司法鑒定并進行公證。通過這樣一套證明案件事實的完備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了劉莉莉利用職務之便,與張曉萱合謀盜取了存放在公司人事部檔案柜中的勞動合同的事實,判決公司無須向劉莉莉和張曉萱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反敗為勝。 考慮到劉莉莉和張曉萱還很年輕,認錯態度誠懇,法院沒有向公安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公司也最終放棄了追究兩人其他法律責任的權利。 律師拍案說法論理 這份對公司極為有利的MSN聊天記錄如何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弱勢”用人單位遇到“強勢”勞動者應當如何進行自我保護,成為本案要解決的兩個主要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本案中,劉莉莉與張曉萱正是希望通過盜取書面勞動合同造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結果,來獲得公司雙倍工資賠償的不義之財。 實踐中,有的勞動者為了獲取不法利益,利用這樣的法律保護,出現了故意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為了防止勞動者的違法行為,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補充性的規定,即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出現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和處理,以避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本案另一個關鍵問題是,即時通訊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類似MSN、QQ、E-mail這樣的即時通訊程序是應用在計算機網絡平臺上的,利用點對點的協議,能夠實現即時的文本、音頻和視頻交流的一種通信方式,在“聊天”的過程中,所有的聊天內容(包括文字、圖片、表情符號、網絡特殊語言等)均被保存在聊天記錄中。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即時通訊記錄屬于視聽資料。因此,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這樣的即時通訊內容可以作為證明訴訟爭議事實的依據。 但是,使用即時通訊作為證據也有其兩難之處,第一,員工使用即時通訊,通常使用虛擬的網名,即時通信的主體難以確定;第二,員工在企業內部使用聊天工具發出的信息都將通過企業自己的路由器出口流入即時通訊工具供應商的服務器,因此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攔截并有修改的可能。因此,本案中的用人單位想要讓那份記載有竊取合同動機、約定實施時間以及實施竊取合同的聊天記錄為公司所用,應當仔細審閱通信內容,查找與案件相關的內容并確定通信雙方的身份,在保證聊天記錄沒有被更改、刪節的前提下,對儲存聊天記錄的電腦硬盤信息通過公證的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劉莉莉是公司的人事專員,工作職責包括所有員工的合同簽訂及保管。作為負責合同的專員,如果是自己沒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保管不善丟失,屬于嚴重失職行為;如果是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合同,就構成監守自盜的違法行為。聊天記錄與劉莉莉的工作職責、原有勞動合同匯總記錄相結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充分證明了劉莉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利用保管合同的職務便利竊取合同,以謀求不正當利益的事實。本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和二審訴訟,司法機關通過即時通訊信息認定了劉莉莉與張曉萱的違法行為,二人最終敗訴。 本案提醒了企業管理者,應當重視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備和體系化建設: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在人事管理人員中設置專門管理勞動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的管理人員;在崗位說明書及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確其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建立合同管理臺賬或者在OA系統中對每位員工的簽訂細節進行登記并實時更新。在發生管理人員替換時,對合同交接也須格外注意,仔細檢查合同數量、內容是否與系統中保存的登記信息相對應,以降低丟失合同的風險,并明確責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