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沙河口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一起投訴:在一家食品廠工作的孫某,2008年6月與該廠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今年11月,該廠在沒有和孫某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從孫某工資中每月扣除30元作為參加某保險公司儲蓄性保險的費用。孫某得知此事后,表示不想參加儲蓄性保險,要求該廠退還所扣的工資。該廠以這是根據《勞動法》規定辦理的儲蓄性保險,也是為職工著想為由,拒絕退還所扣工資,并表示要繼續從其工資中扣除儲蓄性保險費。
接到投訴后,沙河口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立即派監察員前往該食品廠調查。在查實相關情況后,監察員在現場向該廠法人和具體工作人員詳細解讀了《勞動法》第75條關于“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的規定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第8條關于“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愿參加。”的規定,明確指出:國家提倡個人參加儲蓄性保險,但這決不是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勞動者完全可以根據自身收入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參加。至于投保多少和在哪家保險公司投保,也完全由勞動者個人決定,用人單位不得干涉。同時責令該廠立即整改。
在沙河口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監察員有理有據的勸導下,該廠認識到其強迫職工參加儲蓄性保險行為的錯誤,當即表示馬上糾正。隨后,該廠退還了孫某被扣發的工資,并終止了這一違規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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