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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農村婦女婚姻家庭狀況調研
2010-11-29


     家和萬事興,家定國安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穩定的基石。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廣大農民愈來愈重視生活質量的提高,愛學習、愛勞動、愛創業成為一種潮流,農村家庭呈現出幸福快樂、和睦美滿的喜人景象。但是,婚姻家庭領域還存在一些不和諧的音符,出現了令人擔憂的問題。為此,筆者通過查案卷、走訪座談、發放調查表等形式對全市農村婦女婚姻家庭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全面分析了連云港市農村婦女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基本情況  
    據調查,在農村婦女中,婚姻家庭問題普遍存在,46%的家庭存在著感情不和、時常打架吵鬧問題,15%出現婚姻危機,感情嚴重破裂。 
    從上訪情況看,婚姻家庭問題居首位。2008年以來,市婦聯共接待信訪案件342件,其中婚姻家庭類案件261件,占來信來訪總量的76%。婚姻家庭問題仍然是影響婦女生活質量的主要問題。
    二、存在問題
    1、家庭暴力成為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大多數是婦女、老人和兒童,家庭暴力讓處于弱勢的婦女身心遭受極大的摧殘。當前,配偶間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圍內較嚴重并呈上升趨勢,從市婦聯接待的來訪案件中發現,2007年家庭暴力事件占婚姻家庭類案件的71.5%,2008年占73.7%,2009年已占74.2%。家庭暴力的情節日趨嚴重,大多數施暴者輕者出言不遜、拳打腳踢,重者棍棒鐵器相加,從調查中發現,87%的家庭暴力造成了輕微傷,有3%造成了輕傷害。據有關部門資料表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占離婚案件總數的63%,家庭暴力已成為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2、非法同居、婚外情現象屢見不鮮
    在市婦聯2008年至今接待的上訪案件中,婚外情的約占婚姻家庭類案件的20%,出現這類問題的直接受害者是婦女。男方有婚外情后,女方往往是留住丈夫的人,卻留不住丈夫的心,到頭來是身心疲憊,人財兩空。有一上訪婦女,明知自己的丈夫與第三者非法同居,還是苦苦地哀求丈夫不要離婚。雖然丈夫不和她離婚,但是每月乃至數月才回一趟家,回家也不盡丈夫和父親的責任,甚至還經常打罵妻子、兒女,婚姻名存實亡。在向法院起訴尋求法律保護時,絕大部分此類案件由于缺少有力的證據,使女性成為法律不能給予保護的受害者。
    3、男方對家庭不盡義務,離家出走現象時有發生
    “丈夫離家出走”是我市婚姻家庭中出現的一種新問題。這類案件雖然為數不多,2008年以來共有18例,但給家庭造成的危害卻是致命的。這里有“因外遇離家出走型”、有“卷錢遠走高飛型”、有在“外地工作不回家型”、有“出去掙錢不回型”、有“妻子生病逃避撫養型”。丈夫的背離,給妻子和子女帶來了沉重的打擊。
    4、家庭關系處理不好影響婚姻家庭關系
    夫妻結婚后,就多了與雙方老人的相處,家庭關系就多了一個層面。在農村家庭中,兒子、媳婦大多是與父母同住。由于有少數農村婦女缺乏文化,思想愚昧,有些長輩明知兒子不對,但處處袒護、縱容兒子,對兒子打老婆不聞不問,直至發展到離婚案訴訟到法庭。有的婆婆在兒子結婚后,覺得養育二十幾年就離開了自己,心理不平衡,從而挑剔媳婦,增加了婚姻的不穩定因素。
    5、農村婦女在家庭中的財產權益常常受到侵犯
    調查顯示: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證書中的署名多為丈夫,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財產方面的傳統優勢依然存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往往出現男方將家中的財產隱匿、房產轉移或采取其他種種手段,限制或剝奪女方的財產權益,從而導致一些女性特別是農村婦女離婚后人財兩空。另外,農村婦女的婚前財產權,應該包括農村婦女在婚前與父母兄長共同創造的家庭財產中應該享有的份額,而不僅僅指婚前嫁妝。在現實中,尤其是結婚時間短的部分離婚婦女離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棄,甚至不給其居住。
    三、原因分析
    1、歷史方面的原因
    雖然“男女平等”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但封建社會“夫為妻綱”的古訓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男主外、女主內”的千古遺訓一直控制著某些人的思想,一些男性“男尊女卑”等傳統夫權思想嚴重,認為丈夫應該控制妻子的一切,稍不如意,妻子就成為丈夫出氣泄欲的暴力對象。傳統觀念將打罵妻子視為丈夫的權利和正當行為,這一點在農村地區尤為突出。
    2、社會方面的原因
    目前,隨著社會和時代的發展進步,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們的思想也在發生一些變化。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響,已經不滿足小家庭的溫馨,缺乏對家庭的責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約束,開始尋求一些刺激的、新鮮時尚的東西,染上了“黃、賭、毒”等惡習,追求奢靡腐化的生活,開始有了婚外戀和婚外性行為,便出現了婚姻家庭矛盾。還有一些男性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選擇到外地打工掙錢,女的在家務農、操持家務和照顧老人、孩子,長期的夫妻分居、苦行僧式的生活,導致了夫妻倆感情淡漠,很容易尋求感觀刺激或被第三者乘虛而入。
    3、社會方面的原因
    受“清官難斷家務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于家庭生活方面的問題,人們往往認為是家庭糾紛而不予過問和調解,出現了“鄰居不勸、村委會不問、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三不管”現象,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等侵害婦女權益事件的肆虐,嚴重影響了婚姻生活的質量。
    4、經濟方面的原因
    大多數農村婦女結婚后就依附于男方,基本上是務農、操持家務、照顧老人和孩子,缺少甚至沒有經濟來源,致使其過分依賴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丈夫。婦女在經濟上沒有獨立性,離婚則意味著喪失了一切,于是,寧可什么都忍受,寧可當保姆,也不離開男方,過起了奴役般的生活。
     5、法律方面的原因
    雖然我國法制建設迅猛發展,但是,現行法律還有相對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問題上,受道德約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約束的少,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個法律之中,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雖然不盡家庭義務、家庭施暴和婚外情等現象屢有發生,卻難以取證,很難用法律手段制裁,大多是通過道德自律的約束,效果甚微。
    6、自身素質方面的原因
    一些農村男同志,文化水平不高,性情暴躁,言語粗魯,自私任性,夫妻間缺乏包容和諒解,遇事不溝通協商,解決問題不是打就是罵,極易引發矛盾,日積月累,夫妻間矛盾愈結愈深。還有些人,心理不成熟,成家后仍然對父母有很大的依賴性,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家庭及社會問題,也容易引起矛盾和激化矛盾。有些婦女封建的“男尊女卑”思想嚴重,缺乏獨立意識、法制觀念,對男人的錯誤屈尊忍讓、遮掩妥協,助長了丈夫的不良行為。
    四、對策建議
    1、注重引導,加強家庭美德教育
    要充分發揮電視、報刊雜志、各種社會團體活動的作用,加大力度宣傳家庭穩定的重要性和構建和諧家庭對社會的影響,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家庭美德、社會公德,加強家庭責任感教育,積極培養家庭義務感和責任心,使每個人都懂得珍惜和保護家庭穩定。同時,通過深入開展文明家庭和學習型家庭創建、評選好丈夫、好妻子、好婆媳等豐富多彩的活動,在家庭中營造一種“平等、文明、和睦、關愛、進步”的良好生活環境,努力倡導社會新風,構建和諧家庭。
    2、完善法律,增強法律法規的實效性
    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確規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對具體制裁措施的規定不細,并且缺乏完備的救助措施。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立法體系,出臺相關整治措施,制定出反家庭暴力的實施細則,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使執法部門有法可依,為婦女人身權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3、履行職能,加大對侵害婦女案件的打擊力度
    要堅持以打擊保穩定、以打擊治邪惡、以打擊保平安、以打擊促發展,特別對觸犯婚姻家庭的刑事犯罪案件,應“寬嚴相濟”,既要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又要充分保障人權。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員要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對施暴者要嚴肅查處,并認真做好記錄。人民法院對婚姻家庭的民事案件,可以依法維權、注重調解、維護穩定,著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對因家庭暴力案件而起訴離婚的案件,應查清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關系,而忽視對受暴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
    4、加強教育,提高婦女自身素質
    要加強對廣大婦女的“四自”精神教育,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增強婦女的獨立性。要加強對婦女農業技術和職業技能的培訓、創業理念和經營管理等各類知識的培訓,增強婦女的自我發展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婦女的經濟地位。要加強對婦女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婦女自身維權意識、依法解決家庭矛盾的自覺性,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建立機構,幫助婦女解決實際問題
    要建立一些諸如婦女庇護所、婚姻家庭咨詢中心等服務機構,當人們的婚姻家庭亮起紅燈或出現問題時,可以找到相應的地方或部門去傾訴、去討教、去尋求幫助,使其盡快擺脫困境,走出誤區,避免不必要的問題和糾紛發生。要充分發揮基層維權站、村婦代會主任的作用,及時發現和處理矛盾糾紛,使家庭問題在第一時間就地就近得到解決,避免和制止家庭矛盾升級,將矛盾化解于萌芽狀態。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團結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因此,全社會都要積極行動起來,共同為家庭和睦、社會和諧作出積極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