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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新法能否讓行政強拆安靜地走開
2010-11-29


        新拆遷條例自今年1月29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來,一直被寄予厚望。但從年初到現在已近1年,強拆的引擎并未停轉,推土機下的硝煙還在彌漫。密集的強拆事件表明,不少地方鉚足勁想搭上舊條例的末班車,上演最后的瘋狂。年中還一度傳出“新拆遷條例難產”的新聞,說是最大阻力來自地方,各方利益博弈是根本原因。就在人們對新法年內出臺不敢抱太多希望的時候,11月23日傳出消息,新拆遷條例有望近期出臺。業內人士證實,新版草案搶眼亮點不僅有“補償市場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等體現,更被爆出“行政強拆被取消”。

  草案多次修改比較成熟

  【醞釀】

  草案多次修改比較成熟

  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自今年年初征集意見后,相關立法部門召開了幾十場論證會、咨詢會、座談會等,僅參與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就廣泛涉及法律、經濟、規劃、土地、評估等領域,有近千人之多,征集的書面意見前后更是高達近萬份。

  據悉,新版草案經反復醞釀修改多次已較成熟,其亮點有“補償市場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等體現。有專家透露,與今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版草案在拆遷補償、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強制搬遷等方面,均有突破性進展。

  何時出臺不得而知

  【公布】

  何時出臺不得而知

  23日,多次參與新拆遷條例討論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說,新版草案大體上傾向于去掉行政強拆,要用強拆時走司法程序。不過對于新拆遷條例何時能出臺,接受采訪的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姜明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薛剛凌均稱不知情。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新拆遷條例可能再次征求意見,也可能直接公布。就一個條例,如果兩次征求意見,那將是史無前例的。如果直接公布,那一定要充分說明理由,解惑釋疑,公開立法意見取舍原因。”王錫鋅說,新拆遷條例拖得時間太長,后期的信息開放不足。在長期的等待中,會產生焦慮。最終,很可能出現新條例與民眾期待有較大落差的結果,這是一個挑戰。

  取消行政強拆 只能由法院裁決

  【亮點1】

  取消行政強拆 只能由法院裁決

  新版草案取消行政強拆,將強拆權交由法院來主導,這是對現行制度的一次理性糾偏,加強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衡作用。

  現狀:政府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

  法學學者姜明安教授說,按照現行規定,由政府部門責成有關部門執行的強拆就是行政強拆。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是當地政府組織城管、公安等多個部門人員到場。多數情況下,由拆遷公司人員對建筑實施拆除。發放拆遷許可證的是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裁決是否強拆的也是有關行政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很不合理。

  解讀:盡量降低暴力拆遷幾率

  姜明安說,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當事人,立場相對中立、超脫,申請法院執行程序也更嚴格。有專家分析,取消行政強拆,客觀上會使政府盡量減少申請強制拆遷,努力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最大程度地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在理論上降低了暴力拆遷的發生幾率。

  薛剛凌說,騰退拆遷涉及到多元利益。比如,有時候90%的人都同意拆遷了,還有10%的人不同意,那拆還是不拆呢?是哪怕還有一個人不同意,就不能拆遷嗎?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被拆遷戶漫天要價的情況。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時候,強拆還是有存在必要的,但要注意方式。姜明安說,取消行政強拆,只能由法院裁決是一種回歸,本來所有的強制行為都應該由法院裁決,這是一種應該有的平衡。

  建議:培訓強拆執行員很重要

  多次參與新拆遷條例討論的薛剛凌教授認為,很多惡性事件都是在強拆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當前,培訓一批受過嚴格訓練的強拆執行員很重要,制定一套強拆的程序、規范,保證強拆時不出危險。

  拆遷補償強調個人需求

  【亮點2】

  拆遷補償強調個人需求

  新版草案規定,房屋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以及搬遷、臨時安置和停產停業的損失,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

  現狀:補償款不透明

  當前,拆遷補償標準雖然公示,但存在很大的議價空間。同一地段的最終補償款可能差別較大,也不會公開。由于不透明,部分被拆遷人心存疑慮,互相攀比,擔心吃虧,導致拆遷拖延,影響工程進度。

  解讀:拆遷補償堅持公平公開

  薛剛凌說,新版草案不光在補償數額上,在補償方式上也強調可選擇的靈活多樣,比如提供產權置換、回遷。 據介紹,新版草案堅持公平補償,不讓為公共利益做出貢獻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場上進行房屋交易的人吃虧,而且還要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另外,草案要求補償一律公開,這樣可以打消大家互相猜疑、攀比心理。”

  就補償問題,有專家認為,相關條款間透著一種意會的表達,即政府不會因為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一味拖延而給予更高的補償,也不會因為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而故意壓低補償。

  拆遷許可證將成為歷史

  【亮點3】

  拆遷許可證將成為歷史

  草案明確,實施征收和補償的主體只有一個,就是政府。今后不允許開發商或者拆遷公司參與拆遷,這意味著以后拆遷許可證將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現狀:開發商壓縮拆遷補償

  按照現行的制度設計,政府是作為中間人,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后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加快拆遷進度,致使部分地區惡性事件時有發生。

  解讀:征收機構禁止營利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說,先確立政府在征收補償中的主體地位,才算理順拆遷中的關系。明確政府征收,是對現行操作的徹底顛覆。薛剛凌說,這就把政府推到了前臺。

  據悉,新版草案還明確了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承擔具體工作,如入戶調查、與被征收人談判等,但該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取消行政強拆

  對法院是個考驗

  【分析】

  取消行政強拆

  對法院是個考驗

  如果“取消行政強拆”真的成為現實,新拆遷條例當可成為司法制衡行政權的典范。但不得不說,在強大的行政權和相對弱小的被拆遷人之間決定是否實施強拆,對法院來說,仍是個巨大的考驗。

  首先,在土地財政的誘惑下,一些地方政府早就已經成了拆遷的巨大利益主體。雖然新拆遷條例也提到了征收不能以營利為目的,但大家都知道,只要一天沒能與土地財政脫鉤,對所謂“不以營利為目的”之限定,地方政府總能想出無數規避招數來。

  其次,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個難點。在公共利益界定、拆遷補償協商等關鍵點未能破局的前提下,讓司法在征收中扮演第三者的角色,只能算是一個次優選擇。

       其三,法院依據什么來決定是否強拆?現有的《物權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概念。具體到拆遷這個問題上,房屋產權與土地所有權又是分離的,前者屬個人,后者屬國家或集體。再加上至今未能明確的公共利益,法院又依據什么來決定是否授權政府部門強拆的權力?這當然是個系統性的問題,法院無力解決。

  其四,法院能否徹底擺脫行政權對自己的干預?畢竟,地方行政首腦干預法院判決的例子我們看得太多了。在決定是否強拆一事上,法院如不能擺脫行政權的干預,做不到客觀中立,那么,行政強拆改為司法強拆,就將成為一場文字游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