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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手機小說閱讀服務起糾紛 新浪被判侵權
2010-11-24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22日向記者透露,該法院日前已審結原告北京傳奇時代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一審判令新浪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4.28萬元。

  原告訴稱,經著作權人都梁授權,原告在全球范圍內獨家享有都梁創作的四部小說《亮劍》《狼煙北平》《血色浪漫》《榮寶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有權以原告的名義向任何第三方主張相應的權利。后原告調查發現被告未經授權在手機新浪網向公眾提供上述四部小說的在線閱讀和下載業務。

  被告新浪公司辯稱,公司在此前一個案子中已經支付給對方和解款,不同意對方的訴訟請求。新浪網和手機新浪網使用的都是一個數據庫。在前一個案子中,公司已經刪除了涉案作品。本案中的搜索結果是快照,是公司和谷歌合作了一個叫“愛問”的搜索引擎搜索的結果,即使公司刪除了服務器上的相關作品,仍然可以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到其他網站上的作品快照。

  法院審理后認為,基于新浪公司對手機新浪網或與其他合作網站之管理、控制關系,期間新浪公司或其合作伙伴有足夠時間刪除全部作品及其鏈接。新浪公司辯稱此前已經就新浪網讀書頻道使用四書與傳奇時代公司達成和解意見,認為不應當再次賠償新浪公司經濟損失。法院認為,新浪公司的和解協議是針對新浪公司在新浪網上使用涉案作品而進行的,不包括本案中通過手機登錄網站之行為。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之規定,提供系統緩存服務的免責條件之一是在原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涉案作品時,應根據技術自動刪除系統緩存。現新浪公司已于和解后刪除了涉案作品,相應的緩存應不存在。因此,新浪公司辯稱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通過計算機網絡傳播和手機網絡傳播是兩種傳播途徑。手機網絡和計算機網絡傳播是兩個獨立的渠道,二者的讀者群、傳播范圍、傳播途徑上都不一致。在互聯網版權領域,提供搜索服務都應當遵循一個重要原則即“鏈接不替代”。無論是當前的網絡快照、深層鏈接還是垂直搜索技術,搜索結果均不可替代來源網站上的內容,否則將會損害權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