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治理:公司治理的延伸
2010-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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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組織的治理遠不是通過少數幾個環節或子系統所能解決的問題,它涉及到治理的環境、邊界、目標、結構、模式、機制與績效等多個方面,而且各個方面密切聯系、交互影響,因而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也需要系統性創新 網絡組織是一個概括性、前瞻性的概念,又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它的表現形式由來已久,新模式不斷出現。網絡組織概念外延的演進、網絡組織的衍生機理,反映了網絡組織作為一個復雜、開放系統的環境適應性與動態演化特征。 網絡組織不斷發展,是整個外在環境各種因素和企業內在動因相互作用的結果。而在外界各種因素中,社會、經濟和技術三種因素起到了主導作用,構成了網絡組織形成的三個基本平臺:社會平臺、經濟平臺和技術平臺,由此讓網絡組織逐漸走入人們的視野。 最初的重點:協調與“控制” 網絡治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活動過程,具有活動的多維性和要素的多樣性。它可以定義為:以治理目標為導向、治理結構為框架、治理機制為核心、治理模式為路徑、治理績效為結果的復雜運作系統。網絡治理是對網絡組織的治理,治理行為的主體是合作諸結點,客體是網絡組織這一新型組織形態,治理過程是具有自組織特性的自我治理。 根據美國麥肯錫咨詢公司對49家戰略聯盟追蹤調查的結果,有1/3的戰略聯盟因未達到合伙人預期的目的而失敗。由于構成網絡合作關系的各實體單位的管理可能來自于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公司文化,在建立之初,它們之間很可能存在不同的目標和預期,因此協調與“控制”就成為網絡治理成功的關鍵。但在這里,協調各種沖突網絡組織要比單個公司更為困難,因為后者完全可以用上級命令結束內部爭議,而前者只能提交給有關實體各方的最高管理人員,依靠不斷溝通和相互協商來解決。 當然,伙伴之間應該對網絡組織的任務及性質制定明確的協議,規定清楚網絡組織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為成立后的規范管理打下堅實的基礎,避免日后產生誤解和歧義。根據東芝公司和其他公司的經驗,在網絡建立的開始,各方的責任、義務、權利都應該明確地加以界定,經過仔細審訂、精心雕琢的網絡協議可以大大減少潛在沖突的發生。但實際上,多數網絡組織并不是靠股權等法律機制來維系的。這是因為考慮到未來的不確定性,伙伴是否能書寫一份可以防止出現投機主義的契約很值得懷疑。從理論上講,人們完全可以書寫一份包含所有條款并定期進行調整的契約。但由于需要標明的各種可能的偶然事件的清單太長,事實上幾乎不可能書寫一份十分完備的契約。 善治根本:治理機制 由于網絡組織本身的復雜性、環境的復雜性和網絡組織治理所涉及環節的多樣性,網絡組織的治理遠不是通過少數幾個環節或子系統所能解決的問題,它涉及到治理的環境、邊界、目標、結構、模式、機制與績效等多個方面,而且各個方面密切聯系、交互影響,因而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也需要系統性創新。環節與要素的多樣性以及相互關系的復雜性并不排除我們抓住主要矛盾,并對其中最關鍵的內容進行研究。那么,網絡組織治理最關鍵的要素是什么?我們認為治理機制是網絡組織治理的核心,這與斯托克的觀點基本一致。 在層級組織與市場中,治理機制都居于核心地位,介于市場與層級之間的網絡組織是否也同樣如此?回答是肯定的。許多企業盲目聯合構建網絡化協作關系,結果由于治理機制的缺位造成網絡崩潰的事例也屢見不鮮,這與國企改革歷史如出一轍。斯卡姆總結的聯盟企業11個失敗原因中就有5個與機制直接相關。系統辯證論認為,經濟組織乃至社會組織有效運行的關鍵在于治理機制,機制到位就會給組織的有序運作創造條件。網絡組織作為具有社會特征的經濟組織也不例外,治理機制為協同效應的充分發揮奠定基礎,共同治理的無效率問題也隨之而得以解決。網絡組織能否成功運作,關鍵在于其治理機制能否保證合作各方有強大的動機不去利用它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全契約而謀取私利,能否保證合作成員同步互動且有序高效協作。 根據不完全統計,涉及到網絡組織的具體機制多達20多個,而且具有明顯的重疊與交叉。由于網絡組織及其治理的復雜性,其有效治理的機制確實不是少數幾個所能解決的問題,多個機制聯合發揮作用才能保證網絡組織得到“善治”。但是,網絡組織的治理機制研究不能泛化,不可無所不包,只有在相對條件下對其基本機制的研究才有意義,也只有在有限的范圍之內才能深化。 為此,可以將治理機制分為兩類,即信任、聲譽、聯合制裁、合作文化等屬于行為規范方面的宏觀機制,學習創新、激勵約束、利益分配、決策協調等屬于運行規則方面的微觀機制。據此我們構建出網絡組織治理機制的體系。其中,信任機制不僅是網絡組織的形成機制,而且也是網絡組織治理的基礎。聲譽在密切聯系的合作關系中是一種專用性投入,快捷的信息傳播使合作各方更加注重自己及合作伙伴的聲譽。聯合制裁及其變形規則的博弈機理的存在,形成了一種對機會主義行為的威懾。合作文化有助于規范合作者的行為和促進合作創新。學習創新是網絡組織治理的靈魂,也是優勢互補和協同發展的前提。決策協調實現了基于知識的分散決策與網絡構架下的有效協調的均衡。公平有效的分配機制是網絡組織存續與發展的基本保證。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的古訓同樣適用于網絡合作,行為往往發生在一定的規則框架內,規則框架為決策與行為提供了指導和合法性,為參與者對過往行為的評價提供了理性基礎。協同原理的普適性與協同效應的客觀存在性是不容質疑的,但協同效應的大小在現實中卻有天壤之別,其中的關鍵就在于實現協同效應的方式方法上的差異或協同效應產生機制上的不同,在這一意義上,網絡治理機制就是協調效應的產生機制,只有建立合理的治理機制才能產生功能耦合和長期的整體競爭優勢。 因而,正確有效的行為規范與運行規則方面的機制制約與推動著關系的建立、互動合作行為的產生與協同效應的獲得,為充分挖掘蘊藏在結點之間的潛在價值和有效配置社會資源提供了基本保證。 可見,治理機制成為企業網絡化互動合作的制度基礎,從而使網絡治理落腳到關系、互動與協同的治理邏輯之上,為網絡組織的有序運作提供了一個關系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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