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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里2800元"蒸發" 原是官司敗訴遭強制扣錢
2010-11-15


銀行卡里,2800元錢“蒸發”了!近日,張先生撥打本報熱線反映,他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行扣走2800元錢!

這筆錢因為張先生在一起官司中敗訴,隨后被思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張先生很納悶:自己怎么就突然成被告了?記者對此進行了走訪調查。

當事人:

從未收到傳單,不明不白敗訴

幾天前,張先生去銀行取錢的時候,發現卡里少了2800元。“我的銀行卡,只有我自己知道密碼,根本不會有人取得了錢!”突然消失的2800元,讓張先生覺得奇怪。

在向銀行查證后,發現并不是銀行的問題,扣錢的是思明區人民法院執法局。10月30日,執法局工作人員實施強制執行,從張先生的銀行賬戶里,扣2750.5元還給縱橫集團置業有限公司,另外50元則作為執行費,上繳國庫。

張先生這才知道,原來他在一場官司中敗訴了。

過程大概是這樣:2008年12月底,縱橫集團置業有限公司起訴他,拖欠其集團旗下子公司2005至2006年的物業費及40元水電費。由于張先生在審理過程中,一直沒有出庭抗辯,提出有力證據,法院判張先生敗訴。縱橫集團置業有限公司向執法局申請了強制執行。

問題在于,張先生說:“我從來沒有收到過法院的傳單、判決通知書!”


        法院:

掛號信無人簽收,已在《人民法院報》公告

張先生說,他自己根本不知道案件開庭,對此他覺得不滿。他首先認為,法院在司法郵件的投遞上做得不夠,“這一類的司法郵件,不是都應該用掛號信,本人簽收才行嗎?”

對于張先生的疑問,經辦法官作出了解釋。原來郵局工作人員在司法郵件的投遞中,一直未能找到張先生本人,通過電話聯系不上,往家庭住址也投遞了3次,都沒有找到人,郵局工作人員便在掛號信回執單中,寫下“查無此人”。經辦法官猜測,可能是郵遞員進行投遞時,張先生去上班了,家里正好沒人。不過她提到,在當事人未簽收傳單的情況下,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已進行了公告通知,相當于已經通知到張先生本人,并進行開庭審理。

當事人:

公告起碼要登在本地媒體上

“在《人民法院報》上通知有什么用?我一個普通人,怎么會看這份報紙!”張先生覺得,這沒送達的傳單給他造成了很大影響。他說,縱橫集團置業有限公司的起訴時間在2008年12月底——按照物業糾紛2年有效訴訟期的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只能追討起訴期前2年內的物業費拖欠。一旦過期,如果被告方出庭抗辯,主動提出訴訟期超期的情況,法院會駁回物業公司的追討請求,“沒接到傳單,也沒看到什么公告,官司不明不白就輸了。”

張先生覺得,那些公告起碼要登在本地媒體上,才能算是負責任的行為,“不然我根本就沒機會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