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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世專與蘇亞林等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2008-3-19


邱世專與蘇亞林等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海南民二終字第48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邱世專,1969年×月×日出生,漢族,海南省臨高縣人,無業(yè),住×××。

  委托代理人江漢源,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蘇亞林,43歲,漢族,海南省臨高縣人,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儋州市張氏木業(yè)公司,地址:儋州市那大鎮(zhèn)中興大道。

  法定代表人張振威。

  上訴人邱世專因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7)儋民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原告受雇于被告蘇亞林,2006年10月15日,原告在儋州市張氏木業(yè)公司鋸木時被木頭壓斷左手中指,被告蘇亞林將原告送往儋州市中醫(yī)院進行治療,醫(yī)院給其做了左手指末節(jié)清創(chuàng)縫合術,10月17日出院!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邱世專是在被告儋州市張氏木業(yè)公司鋸木時受傷的,但原告本人不是被告儋州市張氏木業(yè)公司的員工,原告到被告儋州市張氏木業(yè)公司鋸木,是受雇于被告蘇亞林而從事的勞務活動,與被告儋州市張氏木業(yè)公司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被告蘇亞林與原告邱世專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其主張被告蘇亞林按工傷賠償處理,顯然不妥。因此,原告以其損害屬工傷而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屬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1、駁回原告邱世專的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邱世專負擔25元,余款25元退還原告邱世專。

  一審查明的事實與二審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上訴人邱世專受傷后,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國務院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工受傷的當事人以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事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中,上訴人邱世專在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及取得鑒定結論的情況下,以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程序。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儋州市人民法院(2007)儋民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

  二、駁回上訴人邱世專的起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免收。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 勇

審判員    林 彬

審判員    李秋蕓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吳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