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制度之困
20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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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送給所有刑辯律師一份大禮,就是量刑辯護,這將是刑辯律師業務拓展的一個空間。”2010年10月16日上午,在第四屆“尚權刑事辯護論壇”上,最高法院刑三庭審判長陳學勇面對在場的近百位刑辯律師說。 然而,《律師法》長期懸空,李莊案之后刑事辯護律師環境的惡化,加之新規落實面臨的種種困難,使得刑事辯護律師處境改善之途漫漫。 量刑建議爭議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于2010年10月1日試行,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在地方試點推行多年的量刑規范改革由此全面鋪開。 陳學勇認為,引入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法院量刑改革的最大亮點,“過去檢察官說從重或者從輕,律師可能也提出來是從輕,但是到底應該從輕多少,律師沒有目標,量刑辯護形同虛設。現在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可以具體的有一定幅度,律師針對提出的量刑建議進行答辯的時候,只要有證據、有量刑情節,就可以提出相應具體的量刑意見。” 但在論壇上,“不同的聲音”也有很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生導師熊秋紅認為,對于量刑的實際影響,量刑規范化試點前后差異并不大,表現在抗訴和上訴率上并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相反,部分地區針對量刑的上訴反而有所增加。而審判的效率是明顯下降,庭審時間明顯延長。 熊秋紅稱,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規定模糊,對于律師辯護又帶來新的問題。比如,對于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的律師,在法庭定罪后,他們缺乏一個銜接的時間,“在定罪和量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同樣,現在的程序設計是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律師針對這個量刑建議再提出量刑意見,使刑辯律師有所被動;最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過于簡單,也缺乏相配套的案例指導制度,律師事實上主動性不大。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焦鵬表示,最高院的“大禮”律師收起來其實不輕松,“量刑指導意見一共涉及15個罪,而刑法當中總共規定了440多個罪,像信用卡詐騙、金融票據詐騙等犯罪都沒有規定。這個規定怎么在量刑過程中適用,恐怕還要進一步的摸索。” “證據新規”落實難 “兩高三部”的證據新規也被認為是刑辯制度的一次大的改革。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兩個《規定》),試圖破解刑訊逼供泛濫造成的司法困局。 然而,正如參與起草兩個《規定》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所言,“這兩個證據規定不能說盡善盡美,實際上問題也是存在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得以貫徹實施的空間在哪里?即與之相適應的訴訟程序的配套,保障機制的落實。 德恒律師事務所王兆峰律師以其代理的一個涉黑案件為例,說明證據新規落實起來極其困難。2010年9月27日至9月30日間開庭的吉林省松原市張家強涉黑案中,當王兆峰律師拿出張家強的前任代理律師吉祥生的證人證言,要求法庭對刑訊逼供問題進行調查時,法庭僅憑公訴方出具的“情況說明”,就認定非法證據已經排除。 然而,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奮飛所言,“情況說明”本身并不屬于證據種類的一種,怎么能用來排除非法證據? 最高法院刑四庭法官羅智勇介紹,之所以制定兩個《規定》,正是因為現階段我國并沒有頒布專門的證據法,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和其它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原則。 但兩個《規定》并未能妥善解決這個問題。在陳衛東看來,“這個證據規定仍然具有我們國家過去立法的特色,條文讀起來非常好,但做起來非常難以落到實處。” 而單從“大禮”一說,足以可見刑辯律師與公檢法角力中的先天不足,無法與控方形成力量均衡的博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論壇上稱,《律師法》在很多中央文件中事實上是零地位,后者強調的始終是加強對律師的管理與限制,防止律師隊伍的西化。 “在某種意義上,律師是要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不能靠天吃飯,也不能靠領導吃飯。”陳光中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