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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曲美”產品陸續下架 生產商咬定零賠償
2010-11-3


        2010年10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國內眾多減肥產品所含的西布曲明成分正式提出禁用,要求“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已上市銷售的藥品由生產企業負責召回銷毀!惫孢將十數家將該處方藥成分配入非處方藥減肥產品使用的產品名稱一同公示。

  這些產品的生產公司分別是:曲美(太極集團(600129)(600129))、澳曲輕(南京長澳制藥有限公司)、可秀(韓國健康纖體株式會社)、奧麗那(江蘇聯環藥業(600513)(600513)有限公司)、曲景 (山西同達藥業有限公司)、新芬美琳(四平埃默藥業有限公司)、希青(江蘇先聲漢合制藥有限公司)、申之花(上海仁虎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衡韻 (華夏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苗樂(萬基集團申威藥業)、曲婷(西安圣威制藥有限公司)、亭立(桂林集琦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賽斯美(浙江海正藥業(600267)(600267)股份有限公司)、浦秀(上海現代制藥(600420)(600420)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諾美亭(美國雅培公司)。

  問題產品已開始下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各家上榜企業已陸續將產品進行下架處理及原價退貨,不過需消費者憑小票前往相關藥店退款。此外,對服用上述減肥藥可能產生心血管疾病的賠償并不包括在其中。

  對于已經被定性的西布曲明可致嚴重心血管疾病的事實,眾多生產企業目前集體實行的“零賠償”政策是否合規?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武高儀對此明確表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企業不僅應該實行退貨,甚至應該進行雙倍賠償。因為這些減肥產品的生產企業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從而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既然含有西藥處方藥成分,為何還要向減肥藥中添加呢?生產經營者把這個成分配入藥中便有義務告知消費者,現在造成的這些情況和后果完全是可以預見的,是取決于企業是否告知的問題。按照消法第49條:應承擔退貨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雙倍賠償。可以想見,如果提前告知消費者其中有這種處方藥成分,說不定消費者就不買了!

  對于賠償取證方面,武高儀表示:“侵權責任——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當中還牽涉到可顯現和不可顯現的問題。在現行法律下,消費者若無問題顯現,要提出侵權賠償是有一定困難的。只有當癥狀顯現并能證明是與使用該藥物有關,才能提出有效的賠償。”

  此外,武高儀還認為,雖然現在消費者憑借小票可以去退貨,但有些消費者已使用該類產品多年,小票遺失了,這些情況該如何鑒定?“我認為不能把證據僅限于小票,不能排除取信其他證據,否則就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給企業留下可以鉆的空子。”

         企業稱按國標生產

  記者致電上榜企業中的西安圣威制藥有限公司,公司銷售部朱先生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現在含有西布曲明的產品確實不能銷售了,此前購買了曲婷的消費者可以憑小票直接退貨,F在公司方面還不能保證市面上已經完全沒有曲婷減肥產品了,只能說正處于下架的階段。”

  朱先生還表示,公司銷售曲婷至今將近6年,還沒有出現過發生疾病的情況,因此暫時還沒有考慮過賠償機制。

  同樣的說法還來自桂林集琦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據公司銷售部陳小姐告訴記者:“目前已經通知客戶將產品下架了。由于公司2010年并沒有生產這個產品,因此下架前銷售的產品可能是2009年客戶手中存有的少量貨物!标愋〗惚硎,公告一出來后,藥監局已經和公司進行了溝通,企業也在第一時間與客戶進行了聯系,商量下架的事情!皩τ谫r償的事情,我認為并不存在是否應當賠償的問題,因為公司之前一直是按照國內標準來生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