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丟失證據命案遭"降格"起訴 洪道德:無罪辯護可行
20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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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2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1994年初,河南省駐馬店市汝南縣羅店鄉六合村56歲的陳成、52歲的陳家喜兄弟二人被害。2009年起,5名嫌犯中的3人相繼歸案。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辦案的汝南縣公安局卻將該案的原始案卷全部丟失,因此,汝南縣檢察院也只能被迫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起訴3名嫌犯。 在3名犯罪嫌疑人中,由于案件卷宗的丟失,缺乏直接證據,其中一名嫌犯的辯護律師甚至提出了無罪辯護。由于證據缺失,律師提出無罪辯護是否合理,丟失案件卷宗的當地公安局又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我們連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在這個案件中的已為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在證據缺失的情況下進行無罪辯護,這個做法是否可行? 洪道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我國法律上的無罪有兩種:一種是事實上無罪;還有一種是證據不能證明的無罪,也叫證據不足的無罪。公安機關把案件的卷宗丟失了,也就意味著公安機關把搜集上來的證據也就全部丟失了,也就是說作為起訴方來講,現在手中并沒有證據,無法得到法院有罪的認定。因此本案的辯護律師準備做無罪辯護,我認為在法上面是完全說得通的。 主持人:也正式由于當地公安局案件卷宗的丟失,致使當地的檢察院不得不進行所謂的降格起訴,在這個案件中公安局以及公安局的辦案人員他們要為此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另外案件當事人雙方都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洪道德:從刑事責任來講,應該由案件的直接承辦人員承擔刑事方面的責任。如果丟失卷宗導致犯罪不能追訴,已經達到犯罪程度的話,這個責任應該由個人來承擔,但是公安機關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是針對這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來說的,如果當初對這個案件偵查過程當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過羈押性的強制措施,現在由于被宣告無罪,要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進行國家賠償,有可能公安機關就成為賠償義務機關。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就在于,這個傷害案件不能被定罪加害人。 根據法律規定,本來有權向加害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請求民事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而由于現在卷宗材料丟失,導致刑事部分無法被認定為有罪,這樣也就使得被害人無法向被告人追要民事賠償。由于這一切都統統都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失誤造成的,因此民事賠償責任恐怕要由公安機關來承擔,這是第二個方面。 至于行政責任我個人認為那是在所難免的,不論是公安機關也好還是公安機關的這個案件的承辦人來好都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這個恐怕逃不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