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姐今年3月份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6月份,公司以周小姐打架為由將其開除。隨后,周小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周小姐不服仲裁裁決,向嘉定區法院南翔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醫療費,共計一萬五千元。
公司辯稱,周小姐與公司另一員工發生糾紛,其主動動手打人的行為違法。公司《員工獎懲辦法》明確規定:“聚眾要挾、相互斗毆、鬧事、妨礙生產秩序者予以解雇。”公司是依據規章制度對其作開除處理的,不同意支付賠償金和醫療費。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紀及違紀是否嚴重,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或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關于嚴重違紀行為的具體規定作為衡量標準。本案中,周小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口角,繼而打架,已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周小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而因與他人打架產生的醫療費用,也不應由公司承擔。南翔法庭最終判決駁回了周小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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