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參與圍毆致人死亡被判10年
20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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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個人打一人致死,一名打人的未成年人被抓。被告代理律師辯稱,唯一被抓的未成年人并非主要打人者,為從犯,但南海法院開庭審理并未采納該意見,認為無證據證明被告是從犯,最后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死亡 小口角引發命案 去年10月30日晚上7時許,在南海區大地溜冰場門口,因為摩托車被碰倒所起的口角,最終引發了一場命案。 據檢方指控,當時15周歲的廣西人江某強與十多名老鄉到上述溜冰場玩,江某強的老鄉將劉戰濤停放在門口摩托車碰倒,雙方發生口角。隨后,江某強伙同周君明、梁昌德、蘇文曉、邱文(均尚未抓獲)等十幾名老鄉,對劉戰濤及同伴劉龍進行毆打。劉戰濤見對方人多跑開,劉龍則被追打至溜冰場附近大家樂暢飲吧門口路段時跌倒。 之后,江某強及其老鄉繼續拳打腳踢,期間更有人用塑料凳擊打劉龍頭部,還有人用桌子金屬腳架痛打劉龍頭胸部。最終,劉龍被毆打至昏迷不醒,送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劉龍符合鈍性暴力作用胸部致閉合性心臟破裂死亡。 檢方 建議判處五到八年有期徒刑 去年3月份,南海檢方提起公訴認為,江某強伙同老鄉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江某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案發時未滿18周歲,結合考慮其能夠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建議對江某強判處5年至8年有期徒刑。 庭審中,江某強母親說,兒子12歲時父親去世,缺乏管教,請求法院減輕處罰。辯護律師則稱,江某強屬于激情犯罪,并非蓄謀犯罪。此外,江某強供述稱,案發時“我用拳頭往他身上打了四拳。”其代理律師也辯稱,江某強不是主要施害人,應被認定為從犯。 法院 無證據證明被告是從犯 “被告人等多人群毆被害人,無法區分誰人所使用的暴力直接致被害人死亡,不應認定被告人江某強為從犯。” 今年4月,南海區法院一審認為,江某強構成故意傷害罪,且江參與毆打被害人,不能認定是從犯。據此,雖認定江某強為未成年人酌情減刑,仍應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此后,江某強提起上訴,認為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意見是5到8年,但法院一審判了10年,量刑過重,且本事件的責任應該是由參與人共同承擔。近日,佛山中院二審后仍維持原判。 記者獲悉,該案審理時,受害人劉龍父親特意從河南老家趕到佛山,當庭情緒激動,并向法官下跪,痛哭流涕,要求判處江某強死刑。多名知情人士透露,雖然法官當時趕緊叫劉父起來,但劉父情緒沉痛,仍反復堅持判處江某強死刑。 賠款 被告民事賠償20萬余元 今年8月9日,南海區法院一審判決,因江某強在事發時不滿18周歲,要求其監護、母親賠償死者家屬20萬余元,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住宿費、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等。 民事賠償案件庭審中,江某強表示,打人者有10多人,不應由自己一人全部承擔,江的母親也表示,丈夫已去世,家境貧困,本身是低保戶,同時本事件是由多人一同作案,法院應該將所有人一并處理,讓一方單獨賠償不公平。 南海法院認為,兩人認為本事件的其他參與人應一同賠償的辯解,因其他參與人尚未抓獲及認定刑事責任,故對其他參與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劉龍父母代理律師介紹,目前民事賠償部分尚未生效,但被告家境貧窮,父親已去世,且在該刑事案中,江并不認為是自己打死了劉,況且公訴機關建議量刑5—8年,法院終審已經判了10年,民事賠償并不能減輕江的刑罰,估計民事賠償執行到位將存在較大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