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渡口區秋田齒輪廠農民工劉大明因工傷殘3根指拇,企業將賠償7萬多元,但傷者劉大明還沒拿到賠償金,卻得知自己要遭1.5萬余元的巨額罰款———廠里說,工傷是因劉大明自己疏忽造成的,若罰少了,起不了警示作用;定這么高的罰款,也是為員工安全好,可以減少工傷。(9月29日《重慶晚報》)
劉大明因工傷殘3根指拇,已經夠不幸了。當地人保部門認定工傷以后,他尚未拿到賠償金,卻面臨1.5萬余元的巨額罰款。豈不是讓雪上加霜?按照工廠的解釋,工傷是因劉大明自己疏忽造成的,若罰少了,起不了警示作用。工廠還像模像樣拿出一本《安全生產管理獎懲辦法》進行解釋,該《辦法》規定對違章發生工傷的員工,根據造成損失大小處罰。且不說農民工收入有限,罰款1.5萬余元有違常理。從法律的角度講,企業根本就沒有權力對員工進行罰款。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被鑒定為工傷,勞動者就不承擔過錯責任。企業不僅不反思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安撫受傷農民工,反而獅子大開口,處罰工傷農民工,誰給的權力?在我看來,工傷農民工遭罰款鬧劇的背后,暴露了資方的霸道。企業肆無忌憚地把農民工玩弄于掌心,想罰就罰,顯然不是一個小問題。
不僅工傷農民工被企業越權處以天價罰款。工傷農民工流血又流淚的事情比比皆是。農民工工傷維權難背后的社會之痛值得深思。從媒體披露的情況看,農民工傷事故頻仍的原因多與勞動條件差,勞動強度大,沒有受到專業培訓,企業安全防護措施不夠有關。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廣東商學院謝澤憲教授、中山大學黃巧燕教授等人曾開展過一項工傷課題調查。他們對珠三角地區38家醫院、1家職業病防治醫院的問卷調表數據顯示,71.8%的企業發生過很多次工傷。絕大多數工傷者是青年人。他們據此認為,高速發展的指標掩蓋了工傷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違背了科學發展觀的內涵。
因此,從源頭上加強對農民工的勞動保護更為關鍵。比如,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關注勞動者安全培訓、休息權利、工傷保護等等。盡管《勞動合同法》早已生效,但是我們不能寄希望于一部法律一勞永逸,加強勞動保護關鍵要看法律制度的執行力。
除了對農民工加強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以外,工傷事故發生以后,為農民工落實工傷待遇也很重要。而有媒體報道說:在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過90%的農民工沒有辦理工傷保險,沒有一個用人單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主動支付工傷待遇。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只能自己承擔傷害造成的后果,這對原本生活艱難的農民工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傷,全家落難”。
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更是法律的要求。但是,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存在流動性大,勞動關系確認難、時間長,農民工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復雜的問題。比如劉大明因私人原因離廠1年多,今年3月才返回齒輪廠就屬于這種情況。而且,多數農民工就業技能單一,法律意識不強。為了保住飯碗,他們即使明知用人單位違規操作,侵犯其權益,也只能忍氣吞聲,唯心接受不辦理工傷保險,不改善勞動條件等霸王條款,冒險工作、超負荷勞動。在逐利思維滲透到各行各業的當下,用人單位以影響發展和競爭力為由,也不愿意交納工傷保險費。
有消息說,有課題組已經對《工傷保險條例》提出了修改意見。筆者當然希望通過完善法律,幫助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勞動者落實工傷待遇。但是法律制度要靠人去執行。如果法律執行力沒有剛性,指望用人單位良心發現,自覺守法,主動維護勞動者工傷權利并不現實。
因此,職能部門提高執行力,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尤為必要。只有相關部門勤于主動出擊,認真受理舉報,誰違規就處罰誰,才能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減少勞動者工傷事故發生幾率,防止工傷農民工被罰款這類流血又流淚的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