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201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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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 2009年度企業年檢的截止日期為2010年6月30日。市工商局已責令未辦理年檢手續的企業于2010年7月15日前到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仍未辦理的,應于2010年7月16日至9月16日到所在地工商分局補辦。逾期未補辦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的聽證、吊銷公告將通過原發照機關設置的公告欄發布(原發照機關是市局的,在核定的住所或地址所在地分局公告欄發布)。吊銷執照企業在《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警示,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登記行為將受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