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就診檢查時才發現自己已懷孕。因擔心治療及用藥可能導致胎兒異常,吳小姐自行做了人流手術。之后,她將肇事者邸女士告上法庭,索賠人流手術費等。然而,她的訴請并未在一審法院得到全部支持。為此,吳小姐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去年8月5日晚7時許,27歲的吳小姐騎電動車時與邸女士駕駛的小轎車相撞,吳小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邸女士負事故全部責任。當日,吳小姐被送往醫院拍片檢查。結果令吳小姐大吃一驚:車禍中她只是受了一點外傷,檢查卻發現她已經懷有身孕。
事故發生后,邸女士支付了吳小姐醫藥費1100元。然而,吳小姐卻越想越擔心:“做X光片檢查,會不會對胎兒有影響?作為孕婦也不宜使用云南白藥等傷藥”。去年9月7日,吳小姐到醫院做了人流手術。
出院后,吳小姐將邸女士告上法庭,稱如果沒有此次交通事故,自己不會拍X光片,也不會用藥,以至于不得不去流產。她要求邸女士對交通事故損害和因人流手術產生的各項損害后果承擔責任,賠償醫療費、住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7萬元。
法庭上,邸女士表示,對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后果愿意賠償,但對吳小姐因流產產生的費用不予認可。她認為,吳小姐在交通事故中只是輕微受傷,并沒有直接導致吳小姐流產,做人流是吳小姐自己決定的。
原審法院認為,此次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機動車承擔事故全責,應由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邸女士對吳小姐限額外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吳小姐未能證明她因交通事故所做的治療與流產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據此,原審法院作出判決:吳小姐獲賠醫療費、鑒定費等5700余元,但其他訴請不予支持。
吳小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她認為,這起事故是導致自己流產的直接原因,并對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巨大傷害。
合議庭審理后認為,因人身或財產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方承擔侵權責任。損害后果與交通事故發生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固然是判定行為人承擔責任范圍的法定依據之一;但相當因果關系的存在,同樣也是劃定行為人擔責的依據。本案中,雖無醫囑建議吳小姐流產,但事故后吳小姐進行了一系列檢查,如CT平掃、骨盆正位、髖關節正位、足正斜位的CR攝片及輸液等。從人之常情看,這些檢查的確會對孕婦產生心理陰影。據此,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吳小姐做人流與交通事故及事故后的檢查有一定因果關系,判令保險公司及邸女士支付吳小姐醫藥費、護理費等7400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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