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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解讀
2010-10-25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經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條例包括10章64條,旨在進一步落實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強化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職責、將食品安全法一些較為原則的規定具體化。

  落實企業責任

  條例規定:1.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就原料、生產關鍵環節、檢驗和運輸交付等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生產過程中發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應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食品批發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或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發現待加工食品及原料有腐敗變質等情況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強化政府監管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條例還特別明確了縣級、市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職責。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

  重大事故問責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分。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事故發生2小時內須上報

  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產生的影響與危害之所以如此大,除不法商家的膽大妄為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瞞報不報。為此,條例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種情形啟動風險評估

  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風險評估,體現了預防為主、科學監管的指導思想。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下列情形應當啟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1)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2)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3)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5)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詳細規定召回制度

  條例對食品召回制度作出詳細規定: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53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進一步明確“病毒性肝炎”的范圍

  條例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