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必要組建工會嗎?
2010-10-25 |
||
公司法律師 程建鋒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開始覺得工會離我們很近,在出現重大勞資糾紛或者用工違法事件后,我們總能聽到工會的聲音,工會在用人單位與員工關系管理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很多企業老板對工會不是很重視,或者是有點擔心或擔憂,總有很多疑問或疑慮,工會是不是就是維護員工利益的?對用人單位沒有什么好處呢?不建立工會企業有什么害處或受到什么懲罰嗎?我們認為,企業建立工會還是有必要的。 一、《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工會的職能和權限 《勞動合同法》第四、五、六等條款,規定了工會與企業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有關員工利益重大方面的平等協商權和監督權,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企業為了很好地管理員工,也應建立工會組織,以便建立企業、政府、工會三方良性協調機制。 二、《工會法》規定企業有建立工會的義務 根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h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根據《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會員十人以上或者有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自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用人單位會員不足十人的,可以與本地區或者本行業其他用人單位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可見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其是一項法定義務。 三、企業不建立工會的法律后果 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不建立工會,其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 根據《工會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未按期改正的,上級工會可以對該用人單位進行公開譴責:(一)嚴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二)誣蔑、詆毀工會的;(三)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四)未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的;(五)無正當理由拖延集體談判的; (六)侵害職工一方集體談判代表合法權益的;(七)將工會組織及其工作機構歸屬其他部門管理的;(八)指使或者授意本單位非工會組織替代工會開展活動的; (九)違反《工會法》及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根據《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依照《工會法》第五十條處理:
(一)以脅迫、利誘、欺騙等手段妨礙職工加入工會;
(二)無法定理由解除工會籌建發起人勞動關系;
(三)無正當理由調整工會籌建發起人的工作崗位、降低工資待遇;
(四)拒絕提供工會籌備機構辦公條件;
(五)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拒絕與上級工會組織就建立工會進行協商。
根據《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拒不履行《工會法》及本辦法規定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