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項目名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核準類)
審批項目編號:BJXSBLD011-2002(北京行審B類勞動011號-2002年)
審批項目依據: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1990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6號令)第八條第一、二款;
二、《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11號令)第五條;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受理后12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核程序:
一、 受理
條件:
申辦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認定勞服企業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的名稱、開辦時間、 組織形式、從業人員及構成情況;
2、按要求填寫《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四份;
3、從業人員花名冊;
4、安置人員身份證明;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市勞服小企業就業指導處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標準查驗申辦材料
對申辦材料齊全的,必須即時受理,在審批登記表的小企業處欄內填寫審批意見,給予申辦人受理單,將申辦材料轉審核人員。
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申辦材料退申辦人,但必須即時將全部所需補齊、補正材料的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辦人,同時,向上一級備案。
時限:1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 審核
標準:
1、 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 安置人員應達到企業從業人員的60%以上(含60%)。
(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11號令第四條)
本崗位責任人:市勞服小企業就業指導處審核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審核。
對符合審核標準的,必須提出同意審批的意見并填寫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申請審批表,將申辦材料轉復審人員。
對不符合審核標準第1條的,中止審核,在審批表上簽署本項申請“中止審批”的意見和理由,退回受理人員,并報上級備案。
對不符合審核標準第2條的,終結審批,但必須在審批登記表的審核意見欄內簽署本項申請不予批準的終結意見及理由后轉復審人員。
時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 復審
標準:同審核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市勞服小企業就業指導處處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復審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復審。
同意審核人員“同意審批”和“終結審批”意見的,在審批登記表上填寫復審意見后轉審定人員。
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聽取意見;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應將復審意見及理由與審核人員的意見一并轉審定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審定
標準:同審核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管主任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審定標準對復審意見進行審定。
同意復審意見的,在審批登記表上填寫審定意見后,退受理人員。
不同意復審意見的,應與復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流意見后將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在審批登記表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 告知
本崗位責任人:同受理人員
工作標準:
1、 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
2、 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 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申辦人告知結果,制發《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并歸檔,通知申辦人領取批文,并通過計算機網絡等形式公示辦事結果。
對退回的中止件,必須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辦人,并將申辦材料退申辦人。
對不予批準件,必須將理由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等書面告知申辦人,將申辦材料退申辦人。
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2個工作日內完成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 8:30-17:30 辦公地點:東城區山老胡同8號 電 話:(010)8401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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