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修改《刑法》第395條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標準
“官員即便有上千萬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按照目前《刑法》最高也只能 判處5年徒刑,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昨天,參加全國人代會的重慶律師代表韓德云建議,修改《刑法》第395條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罰標準。
按現行《刑法》第39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韓德云代表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罰只有5年,不僅寬大過度,而且較之貪污、受賄罪最高可判死刑,更有失公平,背離了設立該罪的初衷。
韓德云建議,在目前未實行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情況下,由全國人大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5條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將該罪的最高刑罰確定為無期徒刑,并就具體的財產數額和法定刑幅度,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予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