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日前簽署第21號總局令,公布新修訂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新修訂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共105條,比修訂前條文增加53條。和解與調解制度正式寫進新修訂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據了解,這一規則自2010年4月1日起實施。 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介紹,稅務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開展較早,成績顯著,在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行政復議的職能定位有了新變化,基本制度有了新發展。與此同時,稅務行政復議工作的經驗做法也需要進一步規范,一些基本要求需要制度化。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對2004年實施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進行了修訂。在修訂過程中,國家稅務總局還首次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和總局網站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共收到意見330多條。 新修訂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共12章。相關人士介紹說,此次修訂專章增設“和解與調解”制度,明確規定了和解與調解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設計了詳細的程序和具體的要求。允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后終止行政復議,但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節。另外,新修訂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還充實、細化了原有證據制度,改變了行政復議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審理方式,明確行政復議可以采取公開審理方式,規定了地方稅務局的復議管轄制度,并設專章要求對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近年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2008年的4年間共發生2288件,平均每年572件,比1994年-2004年的平均數增加73%,并且案件呈現出新型化和多樣化的趨勢,由過去主要針對征稅、處罰逐步擴大到對行政許可、舉報、行政不作為、信息公開以及執法依據等更加廣泛的領域,對行政復議的專業化要求也越來越高。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表示,行政復議工作是推動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稅收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開展《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宣傳、培訓,妥善處理各類稅收復議和應訴案件,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稅收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據了解,為配合《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將組織專題培訓班,統一并規范稅務行政復議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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