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買賣合同違約賠償金
20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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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買賣合同違約賠償金 【案例】某鎮煤氣站與某市煤氣總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規定:煤氣總公司供給煤氣站煤氣15噸,每噸6000元,該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履行。在該合同中, 雙方沒有規定違約金和支付訂金。合同簽訂后,煤氣就大幅度漲價,從每噸6000元漲到每噸8000元。見煤氣漲價,煤氣總公司就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給某鎮煤 氣站送氣。三個月后,煤氣站要求煤氣總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煤氣總公司卻認為,在合同中沒有簽訂違約金或給付訂金的情況下,煤氣站要求索賠,純屬無 中生有。那么,在該案中,煤氣總公司違約該不該賠償某煤氣站,應該怎樣計算賠償? 【點評】這是一起不履行合同的案例,在合同中,稱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也叫根本違約。在經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有兩種表現: 一種是賣方不履行。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這一標準僅適用于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么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當然,如果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合同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違約金。 二是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三是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為違約發生以后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 四是假如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于他人,并且在該合同簽訂以后與他人訂了轉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據轉售價與合同之間的差 額來計算損失。這是因為,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合同,那么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高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 差額,也可能低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在違約發生以后,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實際遭受的主觀損失,便應該允許買方依此主觀計算的方法來相應賠償。 根據以上分析,上述案例的損失額應按照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來計算,煤氣總公司拒絕賠償煤氣站的經濟損失是毫無道理的。 另一種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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