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訴訟
20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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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訴訟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系指不服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所作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專利審查制度包括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兩部分。在現行專利審查制度中,對發明專利申請是 否授予專利權撤銷專利請求、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占有重要位置。(是否授予專利權案件是指申請人對專利局所做出的不予授予專利權的決定不服,向專利復審委員 會提出復審請求的案件;撤銷專利請求案件和無效宣告請求案件是指他人認為授權專利不符合授權條件,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撤銷或宣告該專利無效的案件。)上述 案件由專利復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此類行政案件 一審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二審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審理。 專利司法審查屬于專利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制度中均占有重要地位。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中也規定,對行政部門的終局裁定,應使 當事人有機會要求司法復審。可以說,專利行政訴訟是專利審查公正性和準確性的最后保障。行政審查與司法審查雖都屬于專利審查制度的一部分,但仍存在著一定 的區別。以往人們對這種區別缺乏足夠的認識,將司法審查理解為只不過是對行政審查的決定再進行一次內容相同的復審,是行政審查簡單的延續。實際上,行政審 查與司法審查雖均以專利法為基礎,但司法審查不應是行政審查簡單的重復,在審查原則、審查重點、審查方式上與行政審查有一定程度的差別。在審查原則上,行 政審查仍屬于行政行為范疇,體現的是公眾利益,審查部門代表公眾利益對專利申請進 行審查,專利授權文件可視為審查部門代表公眾與專利權人簽訂的一份“協議”;而司法審查則應超越公眾與申請人,作為行政部門所代表的公眾與申請人的中間仲 裁者,依法進行審查。在審查重點上,行政審查著重于技術,司法審查著重于法律及程序,技術出身的審查員從技術角度對申請進行評判,對申請的權利狀態作出決 定,而法官主要審查改決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決定是否是依負擔程序作出的。在審查方式上,行政審查部門的審查員主要依職權進行審查,根據自己對技術 方案的認識判斷其是否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司法審查采取的是抗辯制,主要根據行政部門及申請人雙方的意見進行判斷。因此,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具有不同的特 點,在審查過程中可以相互補充、各糾其偏。為適應專利行政審判工作的客觀需要,合理配置審判資源,我們就此進行了專題調研,現提出如下調查分析意見。 一、專利行政訴訟的現狀分析 時至今日,我市高、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庭有關審判人員從事專利行政審查已近15年,審結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并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審判經驗。高級法院和第一中級 法院的知識產權庭審判人員已具備了審理此類案件的素質和能力,并摸索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審判方法。目前,兩級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已不再是簡單維持復審決 定,而是對決定內容進行深層次的審查,開始能夠對決定是否正確進行有獨到見解的判斷。判決撤銷復審決定的案件數量逐漸增多。1999年,第一中級法院撤銷 復審決定的判決數量達到全年處理案件總量的50%。改判的原因已不象以往那樣只限于程序問題,開始較廣泛地涉及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及修改超范圍等實質 性問題。已能夠確定一些不同于行政審查部門的觀點。判決書的質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判決的一些原則越來越受到復審委員會和專利業界的重視。可以說,兩級法院 知識產權庭進行專利司法審查水平已走向成熟,發展已成為面臨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專利制度的發展,企業及公眾的專利意識不斷提高,國外企業也開始注意加強其知識產權在中國的保護,致使我國的專利申請量逐年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對專利局是否授予專利權所作決定不服及對授權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專利復審案件數量亦以較快的速度增長。與此相同,不服專利復審委所作決定的專利行政訴訟案件也相應增多。按照專利法的規定,曰前,只有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發明專利所作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所作決定尚屬終局裁決。但根據修改后的專利法,從2000年7月1日起,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所作決定不服,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近幾年的情況,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必然呈上升的趨勢。1999年,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結涉及發明專利的授權案件326件,無效案件51件;審結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案件50件,無效案件416件;涉及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案件25件,無效案件328件。 第—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庭1999年共受理對復審委員會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共14件,高于1998年整一倍。14件案件均為涉及發明專利案件。 1999年,在涉及發明專利的 案件中,提起訴訟的案件為復審委員會結案總數的3 7%。按此比例,如果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也可提起訴訟,則此類專利行政案件全年收案總數應約為 44件。然而,在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復審決定中,大多數為專利權無效決定,此類案件復審程序多系侵權訴訟中的告提起,當事人間利益沖突較大,對 復審決定提起訴訟的可能性較大。在1999年,在涉及發明專利的行政訴訟中,對無效案件提起訴訟的,占復審委員會結案總數的23%。如對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案件提起訴訟的案件數量也為此比例,全年提起訴訟的案件的數量可能高達175件左右,如加上涉及發明專利的案件,我院專利復審行政案件的總數可能要達到190件左右。 可見,專利法修改后,所有專利復審案件的終局將移至法院,我院此類案件的上升數量是相當可觀的,年收案量可能要在200件左右。 當前專利行政案件審理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專利行政訴訟案件較為復雜,受理活動除涉及一般行政訴訟知識外,一方面還要涉及專利審查方面的知識,一方面還要涉及相關的技術知識,二者均有很強的專業 性。和其它案件相比,在事實認定、技術分析、法律適用及法律文書的書寫等方面對審判人員的能力均有較高的要求,審理工作難度較大。目前,專利行政訴訟案件 的審理工作存在著一定的困難。主要包括下面幾個方面: (一),在專利審查制度中,對司法審查的重視尚待提高。由于以往對行政審查及司法審查二者的區別缺乏足夠的認識,故對司法審查相對重視不夠,認為既然司法 審查只是行政審查的重復,搞好行政審查就已經可以基本保證審查的準確性了,在審查上存在著重行政、輕司法的現象。在當前狀態下,行政審查資源豐厚,專利局 的實審部門和復審部門力量龐大;而司法審查僅由一個中級法院和一個高級法院的兩個審判庭來完成,兩庭總人數僅30余人,且還要擔負其它知識產權案件的審 理,已嚴重妨礙了司法審查功能的正常發揮。 (二),案件數量增多,目前的審判力量已難以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較一般民事案件短,但審理 難度大,需要投入的審判力量要比同審級的民事案件大得多,而法院的審判力量相對缺乏。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為例,該庭目前可正式從事審 判業務的人員只有15人,其中還包括兩名庭長和兩名內勤人員,這些人員同時還要承擔著作權、商標權、專利侵權案件等其它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已處于超負荷 工作狀態。考慮到今后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所作決定也將進行司法審查,審判力量不足的問題將更加嚴峻。 (三),審判人員技術背景薄弱。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均涉及較復雜的技術內容,其中相當一部分屬高精尖領域。從事專利審查工作,應對所屬技術領域有一定程度的 了解。雖然此類案件的審判活動應以普通技術人員所掌握的技術水平為判斷標準,但若不了解所屬技術領域的基本常識,也很難對案件有全面正確的把握。專利復審 委員會的審查員一般為技術出身,受過理工類的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對相關技術問題比較了解,而且在專利局實審部門積累了較豐富的審查經驗,相當 —部分人員還在國外受過專門培訓,技術知識和專利知識相當完善。復審委員會就案件涉及領域的不同,分為相應的部門,如化學部、機械部等,各部門的審查員專 門審理相應技術領域的案件。而法院的審判人員的技術背景極為缺乏,目前僅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兩名從事書記員工作的雙學士本科系機械專業。發現復審決定可能 存在錯誤時,審判人員雖能從法律上對其錯誤進行判斷,但由于對案件所涉及的技術背景缺乏了解,處理案件時不能做到游刃有余,相對于技術出身的復審人員,很 難說出充分的判決理由。 (四)審判人員缺乏相關的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條件。目前,對處理專利行政案件的審判人員尚無專門的制度化的教育和培訓。專利審查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學門類,相 關的理論體系龐大復雜,專業性很強,熟練掌握需要專門的學習、鉆研。而目前審判人員掌握專利審查知識的唯一可保障的辦法就是依書本自學。對國內外相關領域 的最新知識及信息,幾乎沒有獲得的固定途徑,只有通過參加專利局等單位不定期的有關講座的機會了解—些情況。即便這種機會,由于信息及差旅費等方面的問 題,也難以完全保證。相比之下,專利復審委員會這方面的條件則優越得多。專利局與國外相關機構均有聯系,人員外出培訓機會較多,經常對審查員進行系統的培 訓,有多種途徑掌握最新知識及信息,審查員也有較豐富的審查經驗。由于司法審查是對復審決定進行評判,從理論上講,對審判員的水平要求應高于復審委員會的 審查員。但由于上述客觀條件的限制,實現此要求則有相當的難度。 由于上面問題的存在,未使專利司法審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妨礙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發展,這對我國專利制度的正常運行和發展是不利的,問題的解決以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二、對專利行政案件審判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和建議 (一),機構上的設置。對于司法審查的的機構設置,各國情況并不相同。大致來說包括兩種模式,一是由專門的專利法院審理,一是由普通法院審理。在普通法院 的審理模式中,—種是完全由某一法院審理,一種是受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對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提出的無效請求合并進行審理。從程序上說,是否授予專利權 的案件一般由做出決定的審查部門作為被告;而由當事人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在審查部門做出決定后,由不服決定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訴訟當事人為專利權人和無 效宣告請求人,不將審查部門列為當事人。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專利權的授予與撤銷屬于行政管理范疇,因此司法審查屬于行政訴訟。這種設置的優點是突出了司法審查與行政審查的分工,強調了行政 審查著重于技術、司法審查著重于法律的特點,減輕了司法審查的工作量。缺點是司法審查的功能限定于對行政審查的結果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從理論上說不能直接 做出最終的審查決定。在專利權的授予與無效仍屬于行政管理范圍的情況下,司法審查的行政訴訟性質應保持不變,但應考慮到其特殊性,復審決定與一般的行政處 罰決定畢竟不同,涉及民事權利的確認,從性質上說更具有民事糾紛的特點。在具體訴訟程序的操作上甚至于訴訟原則的確定上,不應與其他行政訴訟強求一致。比 如,在日本,對特許廳就專利審查所作決定不服,當事人可起訴至東京都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的判決等同于二審判決的效力,因為特許廳的審理活動已被視為一次 審級。目前,我國的司法審查周期長,日本的做法應可借鑒,這就需要突破一般行政訴訟的規定。 由于專利司法審查的特殊性,其審判原則及尺度應保持最大范圍的一致性,因此,此類案件仍應由一個上、下級法院即北京市中、高級法院統一審理為宜。如采取司 法審查由全國各地的專利侵權案件的受訴法院分別審理的做法,一方面不利于集中審判力量,一方面不利于執法原則的統一,并不符合現實。在美國,雖然各聯邦法 院的法官均可審理專利侵權案件及由侵權案件被告所提出的無效案件,但對其判決的上訴只能由聯邦法院第13巡回法庭審理,而不是由各轄區的巡回法庭審理,就 是為了保證審判尺度的—致性。今后,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分別成立北京市中、高級法院一級的專門知識產權法院,集中發揮這方面的審判力量。如訴訟程序方面 的問題可得到解決,高級法院一級的知識產權法院還可作為全國所有專利侵權案件的二審上訴法院,這樣可解決專利侵權判斷標準不統一及審判力量不集中的問題。 根據歷史和現實,專利行政案件應堅持由知識產權庭審理。最高法院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審理,而知識產權庭一直履行行政審判和民 事審判的雙重職能,也具有行政庭的性質,因此由知識產權庭審判專利行政案件,與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并不矛盾。在傳統上,審判庭間對案件的分類也主要根據案 件的特點,既有一個程序由不同審判庭審理的情況(如民事程序分由民庭、經濟庭審理),也有不同程序由一個庭審理的情況(如申訴庭、執行庭審理不同程序的案 件)。專利行政案件審理中,涉及專利法的問題要多于且復雜于涉及行政訴訟法的問題,相對于其他行政案件有自己的特點,更靠近于知識產權庭的專業,故從審判 力量的合理配比來說,以由知識產權庭審理為宜。且知識產權庭已積累了一定的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和資源,應予珍惜。 (二),采取實際措施,充實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審判力量,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 由于專利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范圍是全國的,并不僅限于北京地區,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雖是地方法院的審判機構, 但由于首都法院的特殊地位,其行使的卻是部分中央法院的審判職能。但目前知識產權審判庭的人力及物力資源與其職能是不相適應的。考慮到知識產權審判庭既要 審理一般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也要審理專利行政訴訟案件,且因今后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也要進行司法審查,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的司法審查制度也必 將確定,知識產權審判庭的業務量及潛在業務量是很大的,對此應早作準備,以免屆時措手不及。所以,要改變知識產權審判庭庭小人少的觀念,充實該庭的審判力 量。知識產權審判庭業務復雜,人員素質要求應較高,可考慮增加人員編制,錄入一些碩土研究生包括理工類碩士研究生,并在晉升和待遇上給予一定的傾斜政策。 需特別指出的是,在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建設中,在審判人員構成上,應堅持法律人員為主、技術人員為輔的原則。有人建議直接將專利復審委員會變更為專利法 院,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這種做法實質上是將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的行政審查代替了司法審查。正如上面所闡述的理由,司法審查對于專利審查制度來說是不可或缺 的,在司法審查中,法律應重于技術,由主要法律出身的法官對行政審查進行司法復審,對于保障最終審查決定的正確性來說至關重要。在發達國家,司法審查基本 由法律出身法官進行,即便是在設有專利法院的德國,審判組織(合議庭)也以法律出身的法官為主。可以說司法審查中法律為重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這其中自有 其道理。有人對非技術出身的法官進行專利審查存有疑慮,實際上這種疑慮并無必要。專利制度本身就是將專業技術平民化、普通化的過程,專利文件應使非技術出 身法官能理解。司法審查的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司法審查促進專利技術的平民化、普通化。從國外和北京市高、中兩級法院知識產權庭的審判實踐盾,非技術出身的法 官完全能克服審判中所遇到的技術問題,這一點亦為復審委員會的人員所首肯。 建立知識產權審判人員培訓制度。專利行政訴訟案件涉及到專利知識和技術知識兩方面的內容。專利知識專業性較強,即使法律專業的畢業性,要熟悉掌握也需進行 專門的培訓。現在的審判人員掌握專利知識的途徑多為自學及辦案積累,極少受過系統訓練。而且,由于我國專利制度尚在發展階段,知識更新快,審判人員只有不 斷學習,才能跟上我國專利制度發展的步伐。可考慮與有關門市部聯系,將對專利審判人員的培訓納入我國專利工作人員培訓的計劃當中,建立固定的培訓機構及制 度,一方面對初涉專利審判業務的人員進行系統培訓,一方面定期對審判人員進行業務知識更新。同時,為審判人員與外界的學術交流創造條件。 (三),在目前條件下,可采用操作性較強的聽證程序及技術陪審員制度的辦法,以解決技術背景缺乏的困難。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感到最困難 的問題是案件所涉及的技術問題,目前采用的辦法是向有關專家咨詢,但因專家未參加案件的全部審理過程,很難從整體上對案件給予指導。1996 年,曾有部分技術出身的陪審員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協助辦案,取得較好效果,使審判人員對案件處理特別是書寫法律文書時心中有底。解決 這個問題可從兩方面進行,一是設立專利行政訴訟案件技術陪審員制度。這方面可借鑒日本東京高等法院的經驗。東京高等法院從專利特許廳聘請三名不同技術領域 的技術陪審員,參加專利行政案件的合議庭,成員每5年輪換一次。我們也可以從專利局實質審查部門聘任陪審員。也可與中國科學院建立固定聯系,在其主要研究 所特聘兩到三名陪審員。審理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聘請相關領域的一名研究人員參加合議庭,解決有關技術問題。二是設立固定的聽證程序,在涉及復雜技術的案 件審理過程中,聘請三名以上專家組成聽證委員會,由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陳述意見及辯論,聽證委員會按照法庭要求對有關技術問題提供咨詢意見。當然,法庭應根 據所要了解的技術問題要求聽證委員會提供意見,不能直接由聽證委員會決定處理結果。這樣,可使人民法院的技術咨詢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判決結論有較權威的 技術背景作支持。目前,操作上存在的困難是對專家咨詢費的給付。從尊重知識及更好發揮咨詢作用出發,對專家參與審判應給予較豐厚的報酬,根據其參加合議或 聽證的情況每案給付。費用的來源應由提起專利行政訴訟的原告負擔。可在此類案件受理費的基礎上向原告加收固定的鑒定費,無論案件處理結果如何,此費用均由 原告承擔。在財務制度上,應就費用及支付問題建立必要的手續。 (四),明確復審案件的審理范圍,采取訴審一致的原則。專利復審案件一般是復審委員會根據請求人的請求做出決定,請求人根據其決定的理由提起訴訟。根據復 審案件的特點,可以將法院的審理范圍限于對復審決定的理由是否正確、合法進行審理,而不是依職權對所涉及的技術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進行全面審查,如 復審決定理由正確,維持決定,如不正確,撤銷決定,由復審委員會重新審理;除決定理由涉及的內容外,不對技術本身是否符合授權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從審判實 踐看,對復審決定的理由進行審查相對簡單,知識產權庭審判人員現有水平已基本勝任;如對技術的專利性進行全面審查,只有在對相關領域技術背景極為熟悉的情 況下才有可能,且個案的審理內容也會復雜得多,如這樣審判庭需配備不同技術領域的高級技術人員擔任審判員,人數也要大量增加。也許這是專利司法審查發展的 方向,但應該承認法院目前尚不具備這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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