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過程中需注意的法律風險
20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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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是股東通過出資、創建公司的行為。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角度講,是通過工商行政審批經濟組織成立的行為,從股東角度講,公司設立是投資行為。新修訂的《公司法》 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進一步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體現了國家鼓勵投資的經濟政策。但即使是比較簡單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立仍然是一項比較復雜 的事項,需要經過很多行政手續,準備大量的文件。公司設立要嚴格執行和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公司合法設立。下面,對公司設立中風險以分別 闡釋: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及身份要求 根據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 第24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因此,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超過 50人的,公司設立行為會被法院判定無 效,簽署的全部審理文件也隨之無效;設立公司的所有股東對公司設立無效所產生的債務或損害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首先要保證設立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超 過50人。其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農村承包戶、個體工 商戶、合作企業等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二、公司設立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公司設立協議是公司設立的基礎,一個完善的股東出資合同或設立公司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各個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或工商登記信息;欲設立的公 司的名稱、性質、注冊資金、地址;公司經營范圍、經營任務和經營方式;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股東權利義務;轉讓出資或變更注冊資本的程序;組織管理機構;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不完善容易導致股東出現糾紛,因為當初沒有約定,后來形勢或利益格局的變化就容易 使股東對原來的不完善的出資合同或設立公司協議開始有利于自己的補充或者解釋,造成不同股東在理解上的歧異。很多股東糾紛產生原因都源于此。并且,股東出 資合同或設立公司協議作為公司章程的一個母版,決定著章程的內容。所以,公司設立協議應盡可能明確詳細。 三、公司注冊資本應注意的問題 新公司法進一步放寬了出資的范圍,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并且可以分期出資,但是需要注意的 是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 放寬到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即使是分期出資,首次出資也不得低于人民幣三萬元。并且必須做到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否則,公司就不能有效成立。 四、慎重制定公司章程 2006年新公司法更 加體現了“公司自治”原則,將更多內容交給股東自由決定,很多內容只要公司章程有不同于法律的規定,以公司章程為準。公司章程在公司中“憲法”地位日益明 顯。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更加細致和慎重。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與設立協議不同,雖然公司章程主要內容與股東出資合同或者 設立公司協議相同,但股東出資合同或者設立公司協議是針對全體股東的,效力范圍限于股東;公司章程是針對整個公司的,效力范圍及于公司全體人員及其行為, 并且要登記備案。所以,公司章程的內容涵蓋股東出資協議或設立公司協議,但又約定更多內容。公司章程是解決公司內部糾紛的正式依據。公司章程內容的不完善 或不明確不但容易產生糾紛,而且在糾紛產生時沒有具體依據從而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因此,公司章程不僅在制定的時候做到內容完備、方案設計科學合理,而且公 司章程的修改也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五、章程中應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據此公司章程有了規定法定代表人的相對自由空間,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當然是公司董事長。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圍也是有限的,只能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且依據是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必須明確規定誰是法定代表人,并且為了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引起的糾紛,公司章程應該詳細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程序,特別是精心設計糾紛解決機制。 六、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特別注意的問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的財務管理和財產獨立做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法》 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并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 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 限責任公司。所以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有一般的有限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定特別注意這些不同,以免發生風險。 最后,必須注意的是公司法212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據此,公司設立后應盡快營業,否則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總之,在公司設立中應注意梳理和明確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益,保證各方權利義務的平衡;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明確公司運作程序,保證公司運營順暢。做到這些,就基本上達到了預防公司設立中風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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