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草案就養老保險增加規定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延續繳費
200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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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三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延續繳費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現行做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提出,這樣規定不盡合理,社會保險法應當總結一些地方好的經驗,允許繳費不足15年的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或者將其基本養老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此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