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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修改刑法 嚴懲“包二奶”行為
2008-3-18



   新聞晨報  申延賓 吳飛  

晨報訊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包二奶”現(xiàn)象可謂屢見不鮮,“重婚納妾”甚至成為某些“成功男人”到處炫耀的談資。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周紅玲提交了專門議案,建議對“包二奶”現(xiàn)象進行更明確的定義并加以嚴懲。

周紅玲介紹,《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但周紅玲認為,客觀現(xiàn)實是,重婚者幾乎沒有再次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同居時,對外也不會以夫妻名義相稱。這種有穩(wěn)定同居關系的行為沒能納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疇,實際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很少。

她建議將原《刑法》第258條修改為:“有配偶者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穩(wěn)定同居關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在固定住所長期共同生活,除以下情形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被拐騙的婦女;2、因自然災害生活難以維持,被迫外流,為謀生而與他人重婚的;3、因配偶長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發(fā)生嚴重困難而重婚的。”

□特派記者申延賓 吳飛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