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發后變成斑禿 消費者怒告美發店
200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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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的孟小姐在北京一美容美發中心辦了一張會員卡,2009年2月,孟小姐在該理發店染發后,頭發出現大量脫落,并形成斑禿,造成孟小姐不敢上街,不愿見人。近日,孟小姐將該美容美發中心的實際經營者關某和該店的業主張某訴至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原告所有醫療費用,并支付精神賠償金。 原告訴稱,1月23日,原告在被告經營的美發中心染發和燙發,被告建議原告辦理會員卡,可享受較高折扣。后原告在該店辦理會員卡并存入3000元。由于被告理發師說染發和燙發不能同一天進行,要先燙發后一段時間才能染發,當天第一被告為原告進行了燙發。2009年2月3日,原告在被告處選擇某品牌染發劑進行了染發。染發時理發師未作染發劑皮膚測試。染發過程中,原告反映頭皮疼痛,理發師解釋說是正常反應。染發后,原告頭發明顯失去原有光澤,發質變差,沒有了生命力。5月17日,原告到第一被告處護發,在護發過程中,理發師告訴原告頭發有脫落。此后一段時間,原告頭發開始大量脫落,并在頭頂處形成了鵝蛋大小的斑禿。 原告隨后就醫,經北京中日友好醫院診斷為斑禿。因治療效果不明顯,后原告又在北京天通中醫醫院進行了中醫治療,但病情一直沒有好轉,反而愈演愈烈。此時,由于頭發脫落嚴重,原告不敢上街,不愿到人多處,害怕別人看到自己,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原告找到第一被告要求對方承擔醫療費用,同時要求對方出具為原告染發使用藥劑為某品牌的證明,但第一被告拒不出具證明,并認為原告脫發不是染發與燙發造成的不予賠償。 原告認為,原告脫發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第一被告染發與燙發過程操作不規范,未進行皮膚測試,而原告感覺疼痛時也未進行相應的處理致使傷害未得到停止。在染發之前,原告有三年時間未染發與燙發,當時頭發發質很好。在第一被告處染發兩個月后,即開始大量脫發,期間原告生活也沒有任何重大事件足以造成精神影響而導致脫發。因此,造成脫發的原因就是第一被告染發操作不規范與染發劑的問題。第一被告應當承擔原告的所有醫療費用,并退還消費款項,支付原告精神損失賠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