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薩特自燃報廢 保養不當?質量瑕疵?
200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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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在行駛中發生火災并致使車輛燒至報廢,經查,起火原因系車輛自燃所致,車主張先生將生產商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索賠。8月18日上午9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張先生訴稱,2009年1月23日,周先生駕駛原告所有、被告生產的帕薩特B5 1.8T型汽車在海淀區北三環筑路自東向西行使,行至四通橋附近時感到車輛異常,周先生急忙停車檢查,發現由發動機艙內起火并向外蔓延,遂盡心補救并報警。最后,火災由消防部門到場撲滅,本案車輛在本次火災中燒損至報廢狀態。海淀區公安消防支隊對本案車輛及現場情況進行了勘查,并于2009年2月9日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車輛起火原因系車輛自燃所致。 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律師于2009年2月20日向被告出具《律師函》,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3月12日,被告派出汽車售后服務部服務技術可工程師兼客戶服務地區經理對本案車輛進行了勘查,其經過查看認為本次火災的起火點在車輛的右前下部,排氣系統附近,起火原因推測為發動機艙內四缸點火線圈異常導致排氣系統溫度過高,從而造成強烈的熱輻射并最終引發火災,而四缸點火線圈異常的原因推測為保養不當所致。 原告認為,被告技術人員在未借助任何科學儀器、也未通過任何專業技術方法進行檢測的情況下,僅憑肉眼觀測即得出關于此次火災的若干判斷結論,且其結論均為模棱兩可的“推測”,并無客觀依據支撐,該等做法對消費者是極不負責任的。從被告處理本案投訴的整個過程來看,被告完全沒有表現出一個大型汽車生產廠商對于產品質量以及用戶安全的應有的關注,令原告備感失望。 原告說,關于本案所涉火災的發生原因,消防支隊的認定書明確排除了外來火源的可能性,而本案車輛在被告授權的維修店北京市汽車修理公司博瑞陸鼎汽車商行的保養記錄,及其依法具有正規汽車維修資質的北京眾森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充分證明了本案車輛未進行過任何有損汽車安全的不當維修和保養,因此,本案車輛發生火災完全是由于其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的。 原告認為,雖然由于駕駛員發現及時,所幸沒有造成人身傷害,但從起火過程及車輛的最終燒損情況來看,該車輛缺陷的危險程度是相當嚴重的。而且,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經營者應當做出明確的警示說明,但是本案車輛的用戶手冊并為對駕駛中發生火災的重大危險做出任何警示,因此,本案車輛不僅存在設計或制造缺陷,而且存在知識缺陷。 為此,鑒于本案車輛存在缺陷,并因該缺陷而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且被告用戶手冊的疏漏侵犯了原告的知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車輛自然所導致的車輛價值及車內其他財產損失共計15萬元;賠償原告因車輛不能使用而造成的損失,每天200元,暫計算24600元;被告修改用戶手冊,增加關于汽車自然的警示說明及安全氣囊的啟動條件等內容,并就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侵權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