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翻車受傷索賠8萬 雇主隱瞞雇傭關系敗訴
2009-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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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某工程的魏某與張某口頭約定了雇傭關系,魏某需要人干活時,就聯系張某前往,后張某在運輸工程材料的時候發生翻車事故,魏某卻稱兩人屬于貨運關系,拒不賠償張某所受損失。日前,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并作出了一審判決。 原告張某訴稱,自2007年4月1日起,自己受魏某雇傭,為其承攬的工程做雜活。2007年6月14日早7時,自己受魏某指派,駕駛三輪農用車將修路時使用的公路指示牌、路障設置帽及標志服,從門頭溝區雁翅鎮運送到門頭溝區永定鎮,在運送的途中,當車行至東方紅隧道東口拐彎處時發生翻車,張某自己受傷,昏迷在事故現場。途經此地的人將張某救起,聯系了張某的家人,并將其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張某為左側肋骨多發骨折;左側血胸;左肺裂傷;顱腦挫傷。在治療過程中,魏某給付現金2000元后,拒絕賠償其他損失。于是張某將魏某告上了法院,起訴要求魏某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80000余元。 被告魏某辯稱,2007年6月14日,自己需要將4個公路指示牌、9個路障設置帽及20多件標志服從門頭溝區雁翅鎮運送到門頭溝區永定鎮。張某開車為運送上述物品,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以后,魏某支付運輸費90元。魏某認為,自己與張某之間是貨運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張某發生翻車事故受傷,但沒有通過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其受傷的真正原因至今不明,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張某自己承擔。 在法庭上,張某稱,自己雖然沒有和魏某訂立書面的勞務合同,但魏某需要雇人干活時,即聯系自己前往,每天的工資為90元。魏某讓自己開車運貨,在運送途中發生翻車事故,自己的損失應由魏某賠償。魏某認為,張某開車運送貨物到門頭溝區永定鎮,兩人屬于貨運關系,況且張某沒有將物品送達目的地,張某發生翻車事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由張某自負。 門頭溝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魏某雙方雇傭關系的建立,均習慣采用口頭約定的方式。魏某行使支配權,指派張某駕車運送物品到指定地點,而張某處在被支配的從屬地位,雙方的雇傭關系客觀存在。張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翻車事故,造成自身受傷,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魏某賠償,法院判決魏某賠償張某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80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