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工傷致殘 20年后終獲賠償
2009-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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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牛某在工作期間滑倒被貨物砸傷,后經鑒定,牛某傷殘等級為七級。因仲裁委員會對牛某的工傷申請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單位也拒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牛某憤而將單位告上法庭。10月28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許昌保元堂藥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牛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工資等共計35397元。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63歲的牛某系許昌市醫藥公司的職工,2003年該公司改制為許昌保元堂藥業有限公司。1988年2月3日,牛某在工作中因搬運貨物受傷引起咯血。在隨后的幾年中傷病多次復發。后牛某的病情經醫院診斷為閉合性胸部壓傷,細支氣管破裂傷。1999年牛某因病不能上班,但工資仍繼續發放。2000年4月到2003年9月牛某被單位停發工資。2003年10月份開始單位每月向原告發160元(不含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金)。2006年5月16日,牛某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牛某現已辦理退休,從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退休金。2007年9月17日牛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勞動仲裁,該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牛某遂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牛某作為原許昌市醫藥公司的職工在工作中受傷,當時公司已認可牛某為工傷。根據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豫勞社工傷(2005)4號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職工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當時已經有關部門或單位確定為工傷,但未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不再補辦工傷認定手續,《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應繼續按原規定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原告牛某在1988年2月3日工作中所受傷害應屬工傷。許昌市醫藥公司改制為許昌保元堂藥業有限公司后,應由被告許昌保元堂公司承擔本案民事責任。因此,判令許昌保元堂藥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牛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5600元、醫療費3432元、工資16065元、鑒定費300元等共計35397元,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