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仿冒七匹狼皮帶 庭上辯稱只獲利10元
2009-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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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是中國著名服飾品牌,其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09年,七匹狼公司發現北京某銷售公司未經許可銷售假冒七匹狼公司商標的皮帶,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銷售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銷售公司辯稱自己只銷售了一條皮帶,獲利只有10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銷售公司侵犯七匹狼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七匹狼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9000元。 2009年,七匹狼公司發現北京某銷售公司在一商店銷售假冒七匹狼商標的皮帶。1月8日,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該商店內購買了此腰帶一條,并向北京市中信公證處申請公證保全。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制作了公證書,公證書顯示: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區西二旗商店,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購買下圖腰帶一條(所購買腰帶照片),價格15元。商店開具的發票上蓋有銷售公司財務專用章。腰帶扣上突出顯示有奔狼圖案。 七匹狼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銷售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律師費、調查取證等訴訟合理支出費用1萬元。 銷售公司辯稱,七匹狼公司的代理人到銷售公司購買皮帶時,并沒有出示證件,而且其在明知是假冒皮帶的情況下故意購買,不應當認可該公證的效力。銷售公司主張他們只銷售了七匹狼公司代理人購買的那條皮帶,獲利只有10元,而且他們既沒有以七匹狼皮帶的名義出售,也未以七匹狼皮帶的價格出售,不存在侵權行為。 法院終審認為,奔狼圖案在七匹狼公司的馳名商標和其他商標中非常突出,銷售公司應當知曉其銷售的腰帶使用了與七匹狼公司商標類似的圖案。銷售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銷售標注有與七匹狼公司注冊商標相類似的圖文的腰帶,應當知曉其銷售的腰帶系假冒七匹狼公司商標的商品,且銷售公司未證明其銷售的腰帶有合法來源,故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由于七匹狼公司與銷售公司均未能舉證證明侵權獲利或因侵權所致損失的具體數額,法院根據七匹狼公司的商標知名度、銷售公司的侵權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銷售公司賠償七匹狼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