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工作應嚴格把握12個細節問題
2008-3-6 |
||
在實際工作中,不少的招標采購人或其代理機構等,都不十分重視招標采購活動的評審工作,特別是其中的一些細節性問題,從而嚴重地影響了招標采購活動的評審效果,甚至于有時還引發起種種非議和不必要的糾紛,使單位喪失了外在的形象,對此,筆者提請各位,對招標采購活動的評審工作只有好好地把握以下12個方面的細節性問題,才能使相應的招標采購活動真正體現出應有的客觀公正性。 一是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時間”問題。由于中標候選人只有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的標書進行評價和審核后,由大家共同推薦才能產生,這樣,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就成了一些投標人“攻關”和“拉攏”的重點目標。因此,為了確保評審工作的客觀公正性,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各種腐敗行為的發生,對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時間就必須要十分謹慎。對此,評審委員會產生的最佳時間最好應當選在“公開開標”日期到來之前的半天。 二是評委成員的“評審資格”問題。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地方為了提高其招標采購活動的評審效果,滿足其特定的“目的”和“需要”,在“聘請”評審專家時,往往過多地考慮被聘人士的一些特殊身份和地位,而很少考慮他們對招標采購項目的實際評審能力,從而直接影響到了招標采購活動的最終評審效果,使招標采購活動的評審工作失去了應有的目的性、嚴肅性和客觀公正性。因此,對評委成員的聘用,必須要嚴格堅持評審專家的資格標準。
三是評標委員會的“成員結構”問題。從招標采購的目的上來看,不僅要保證招標采購項目要達到應有的技術要求,而且其實施成本還必須要最低,同時,還必須要兼顧到在其他服務項目方面的承諾措施等等,這就要求要對任何一個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都必須要從技術指標、報價的合理性等等不同的角度去評價和審核,因而,作為評標委員會就必須要具有相應的、不同專業角度的專家成員參與評審,而不能僅僅局限于某一個方面。在實際工作中,各有關方面只有嚴格地遵守執行這項規定,才能充分地提高其“綜合”性的評審效果,才能使評審活動更加客觀公正。
四是評委會成員的“產生程序”問題。在一個具體的招標采購活動中,其評委會成員的選定,不但要考慮其資格水平、成員結構,還必須要注意其產生的程序,特別是不能由少數人推薦或變相的指定,而只能從有關部門的“專家庫”中,根據實際需求的數量及專業技術方面的要求等,隨機地抽取具體的評審專家名單,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范各種暗箱操作行為,因此,實際工作中的各種變相或直接“指派”招標采購評審專家的行為,必須要進一步地清理整頓,以嚴格地規范評審專家的使用行為,切實維護各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五是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對象”問題。評標委員會的職責就是要通過對投標人所投標書的評價和審核,客觀公正地為招標人提出最佳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因此,對標書的內容進行客觀地評審就成了投標人是否能中標的關鍵環節,對此,必須要對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對象加以規范和統一,既不可“斷章取義”,又不可“隨口添加”標書中沒有的信息,更不能隨意理解或誤解標書的內容。
六是評價審核標書的“評審標準”問題。評審工作究竟應遵循怎樣的標準,對標書能否中標就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同時,也是維護招標采購人權益的關鍵,從現行評審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來看,最佳的“評審標準”應當是“合理低價中標”原則,以這種“合理低價”中標法來確定最佳的中標候選人,既能防止一些投標人壓低報價“惡意”搶標,又可防范部分投標人串通一氣,以不正當手段高價圍標,從而能夠更為客觀公正地評選出理想的中標候選人。
八是評委員提交的“評標報告”問題。如何才能監督和考核評標委員會工作效果呢,就只能從其留下的檔案資料中去進行,這就要求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必須要詳細地說明每位評委對每份標書的評價和意見,以及大家最終的綜合性的評審結果,要把所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的優勢明確得清楚,各落選標書的缺點與不足也要解釋得明白,以進一步顯示大家對“評標”工作的嚴肅謹慎和客觀公正。同時,在評標報告中明確上述有關內容,還能達到進一步遏制和防范有些人濫用職權操縱評審結果的目的,避免了有些評審結論的產生“無憑無據”,事后卻又“查無實據”的情況發生,從而使“獨立”的評審工作有了再監督和再約束的環節了。
九是評審過程中的“廢標處理”問題!墩少彿ā分须m對廢標的情形作了具體的規定,但究竟如何界定廢標,卻還有許多細節性問題需要考慮,在實際工作中,就存在著一些本應作為“廢標”處理卻而沒有認定的情況,同時,也存在著一些不應作為“廢標”處理卻被認定為“廢標”的情形等等,從而嚴重地擾亂了招標采購工作秩序,侵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十是評委會成員的“評審責任”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對招標采購評審專家基本上都是實行的“非職業”化管理,所聘請的評審專家不是一些“在職”的工作人員,就是一些“離、退休”的老同志,正是由于招標采購評審工作不是這些評審人員的正常“職業”,因而,由他們參與相關招標采購活動的評審工作,根本就沒有任何“危機感”和“責任感”,因此,對評委會成員的評審工作必須要嚴格落實責任制,以責任制去規范和約束評委的評審行為,凡實踐評審能力低下,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不能遵守工作紀律,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的;發現投標人或供應商有惡意串通或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不向評審小組報告的;不如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的等等,都必須要追究相應的責任,直到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對存在違法亂紀行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十一是評委專家的“管用分離”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購代理機構等都自己聘請了相關的專家,并建立了自己的評審專家庫,同時,在具體的評審活動中,也由自己抽取并使用這些評審專家,這種對評審專家“管”、“用”不分的做法,很容易會導致有些評審專家在參與有關評審活動時,不能完全“獨立”地行使其“評審”自主權,因此,對評審專家的管理,首先就必須要嚴格實施“管、用”分離的辦法,明確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評審招標采購活動的“專家庫”,而相應的招標采購機構,在其業務需要之時,或從財政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地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人員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參與有關招標采購活動的評審工作。從而使招標采購活動的評審工作就更加客觀公正,更加公平合理了。
十二是評委專家的“勞務報酬”問題。為了充分調動評審專家的積極性,有效提高評審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對評審專家參與相關招標采購活動的評審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其支付一定的勞務報酬,而對這些勞務報酬,雖然本著“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應當由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承擔.對評委參與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的支付問題,最好還是由“專家庫”的管理部門按規定向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收取,然后由“專家庫”的管理部門支付給相關的評審專家,這樣就能徹底地切斷評審專家與招標采購機構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從而保證了評審專家能夠更加“自主”地行使其評審權力,而不受招標采購機構或人員的指使和干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