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坐牢不思悔 詐騙老手“七進宮”
200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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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廣元市元壩區54歲的楊大強20年來,先后6次因詐騙、盜竊被判勞改、勞教,時間長達15年零六個月,2006年9月刑滿釋放,今年6月再因涉嫌詐騙,被朝天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楊大強于1979年因犯詐騙罪被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84年因犯盜竊罪被原廣元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12月因犯詐騙罪被廣元市元壩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1994年1月因犯詐騙罪被廣元市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三年;2000年9月因犯詐騙罪被廣元市元壩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2004年11月因犯詐騙罪被廣元市元壩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2006年9月14日刑滿釋放。 楊大強在川北監獄服刑期間,與在同一監區服刑的徐某某相識。楊大強吹噓自己有特異功能,可以將小錢變成大錢。2006年9月至10月,兩人相繼刑滿回家。徐某某剛回家,楊大強便給徐某某打電話,叫其準備錢,好為其變錢,楊大強并稱,已給別人整過一次,如不抓緊,特異功能就要過期了。三日后,楊大強竄至朝天區徐某某家以為其變錢為由,將徐某某從親戚處借的人民幣3000元騙走,并稱這3000元用來買變錢設備,又叫徐某某另外準備錢。數日后,楊大強給徐某某打電話,將徐某某騙至廣元南河,再次將徐某某在朝天信用社貸款的人民幣12000元騙走。事后,被害人徐某某得知受騙,多次追尋楊大強要錢未果。2009年1月24日凌晨,徐某某與家人再次到元壩區楊大強家時,發現楊大強在家,徐某某隨即向元壩區公安分局報警,公安機關當場將楊大強抓獲歸案。2月24日被逮捕。 朝天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人楊大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二、違法所得的人民幣15000元予以追繳。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大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楊大強自1979年起因為詐騙、盜竊犯罪先后六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決定勞動教養,至2006年9月14日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又對被害人實施詐騙犯罪行為,系未滿五年又犯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依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