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南寧市蘭新誠故意殺人案。
2009年2月,被告人蘭新誠預謀對703號房的覃某實施強奸,并為此準備了折疊刀等工具。同月10日晚20時左右,蘭新誠到一樓電表箱拉下703號房電閘,趁覃某開門出去查看未關門之機攜帶作案工具潛入其房內。用催淚噴霧劑向坐在沙發上的覃某平噴射,遭到反抗后捅傷覃某平,并用繩子將覃某平捆綁至衛生間。此時蘭新誠又將合上電閘回到703號房覃某挾持進房,遭到覃某反抗,向其左胸部捅了一刀,然后將其捆綁至廚房。當晚21時許,蘭新誠又用同樣的方法將覃某梅持刀挾持捆綁至衛生間。因蘭新誠害怕罪行敗露,決定殺人滅口并在自己709號房間對三姐妹的尸體進行肢解。2月13日,蘭新誠駕駛電動自行車分兩次將尸塊拋至某山后被人發現。
2009年7月3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蘭新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后,蘭新誠提出了上訴。
二審庭審中,蘭新誠和辯護人對其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沒有翻供等理由請求法庭給與考慮自首的情節,并再次向二審法庭提出對蘭新誠做精神疾病的檢查。
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上訴人蘭新誠“如實供述”的上述理由成立,但是不構成自首,也不足以減免刑罰;對上訴人提出的進行精神病檢查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刑罰。
法庭在經過調查、辯論等程序后,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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