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家”仇變“親家”親
200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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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兒死了不能復活,讓您也受苦了……”,“爸、媽,您們老人家也要多注意身體,家里有事說話,咱們兩家有事還要互相幫忙!”原來,順義法院后沙峪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由安徽省來京打工的朱某、姜某夫妻訴兒子女友小陶的不當得利糾紛案。庭后,當事人在心平氣和地相互安慰著,令人十分感動。 朱某夫妻訴稱,2008年4月26日,他們夫妻倆的兒子小朱在順義一工地干活時,被小陶的父親倒車時不慎軋死。后經協商,工地施工方賠償35萬元,并結算了小朱生前工資。之后,35萬元中的11.1萬元及全部工資款均被小陶占有,小朱生前購置的家用運輸車也由小陶占有并使用。朱某夫妻認為,小陶無法定理由占有該筆賠償款及工資款,故訴至法院。 小陶辯稱,我和小朱已經結婚兩年,在安徽老家已經按照當地的方式舉行了結婚儀式,有雙方家長和村里老百姓作證。當時認為辦了婚事領不領取結婚證并不重要。 經審理查明,死者小朱已與女友于兩年前在老家安徽辦理了屬當地習俗的結婚儀式,一直過著夫妻般的生活。但是一直未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任何結婚登記手續,屬不合法婚姻關系。在證實雙方關系中,小陶向法官提供了《關于北京某運輸有限公司對于朱某某死亡一事的補償協議》一份,有2008年4月27日甲方北京某運輸有限公司與乙方小陶、朱某、姜某三人的簽字畫押。 法官認為,小朱和小陶結婚沒有《結婚證》,這不合法。此案完全可以依法直接宣判。但判決背后還隱藏著很多不利的法律后果,現在是要及時達成和解,最大化地解憂愁促和諧。有句話“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就是這個道理。小矛盾不解決必將釀成大禍,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也就可能以小亂大而不和諧。小陶與小朱都屬農民工,共同生活兩年未領取結婚證,現小朱死亡,死者父母又起訴要求“兒媳”小陶返還已經拿到手的11.1萬元賠償金、1.6萬元工資款和小朱名下的農用運輸車,這給小陶帶來精神上和身體上的嚴重傷害,對以后生活也產生了很大困難。但同情代表不了法律上的公正。為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利益,就要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真心實意地為老百姓解決矛盾和問題,于細微處促和諧。承辦法官從有利于雙方當事人今后的工作、生活、相處、交往的原則出發,耐心細致向雙方實施庭前審理、庭中調解、庭后釋明,從發案原由、審判結果、家庭現狀、鄉俗風習等方面進行明理釋法,反復疏導,講解法、理、情的關系。最終雙方當事人明白了“冤家宜解不宜結、和諧相處是源頭”的道理,順利地達成一致協議:由小陶再返還11.1萬元中的5萬元,及農用運輸車一輛。這場糾紛就此以調解結案,法官也贏得了當事人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