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難兩年 牽魂故里
200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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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0日,李長河的骨灰終于由他的妻兒帶回家鄉東北黑龍江魂歸故里了。在此之前,李長河的遺體已經在異鄉存放兩年之久。 事情發生在2006年1月8日,李長河的妻子方艷蘭永遠也忘不了那一天,李長河在受雇進行磚窯拆除工作時被倒塌的磚窯砸成重傷,于送往醫院搶救的途中不治身亡。丈夫的意外去世致使在農村的方艷蘭一家失去了頂梁柱。有關賠償事宜,河南省籍雇主唐起祥及相關涉案人員拒絕賠償的態度在經濟上和情感上給了這個殘缺的家庭幾乎致命的打擊。因此,在接到公安機關限期火化通知時,方艷蘭拒絕將丈夫遺體火化。 為給逝去的丈夫討回公道,2006年,方艷蘭母子三人將唐起祥、張海、張興旺、李春等九人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唐起祥等人向方艷蘭母子三人給付各項賠償款總計13萬余元,并由李春和張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海不服,上訴至第二中級法院。2007年12月20日,該院以張海拒不到庭為由駁回上訴。屆時,方艷蘭母子三人歷經一年多的艱難訴訟終于拿到了判決書。但是由于本案情況特殊、歷時較長,這母子三人并未獲得賠償責任人的主動賠償,最終只能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08年4月29日,平谷法院對此案立案執行,執行庭白純旺庭長了解到本案申請人的情況,及時安排富有執行經驗的王法官負責此案的執行,力爭在最短的時間里為這母子三人執結賠償款。接到案件后,王法官立即展開執行工作,按照賠償責任人的住所進行日不停歇地奔走調查執行線索,但調查結果卻是:被執行人唐起祥等六人均是河南籍來京務工人員,在本案訴訟開始之前就離開案發地,現已下落不明;原東北籍連帶賠償責任人張海雖現在戶籍在北京市平谷區峪口鎮,但其實際居住地卻不詳,且在電話中稱自己在廣州打工,短期內不回平谷。另一名連帶賠償責任人李春雖然是平谷區人,但其家庭確實困難沒有給付能力。本案執行陷入了僵局。王法官向方艷蘭母子三人通報這一情況后,方艷蘭母子三人一時也陷入了絕望。丈夫李長河的遺體尚未火化,現在又拿不到賠償款,這樣的結局難以踏上回家的路,為此,方艷蘭母子變得情緒激動,揚言,如果近期內拿不到賠償,就要抬著李長河的遺體去天安門。 若這件事情發生,既無益于方艷蘭母子三人,又將在社會上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白庭長聞聽此事,一方面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對母子三人進行說服工作,一方面向院領導及時匯報。院黨組書記、院長李瑞祥及主管副院長劉小林聽完匯報后,對此案非常關注,立即指示執行人員要加大執行力度,要求執行人員迅速結案,確保案結事了,既要保障申請人的利益又要維護社會穩定,為平安奧運保駕護航。 事故發生兩年之久,執行法官持有執行線索少之又少,只能繼續深挖現有材料。通過仔細研讀判決書,執行法官發現,被告張興旺沒有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研究分析之后,發現,張興旺辯稱自己是被告張海的代理人,受其委托與李春簽訂拆除磚窯協議,故不負賠償責任。憑借多年辦案積累的經驗,王法官感覺此事背后必另有隱情,于是便圍繞張興旺與張海的關系以及出事的大窯實際情況展開深入調查。經過祥細調查,最終查明:張興旺和張海為父子關系而且出事的大窯至今仍是張興旺以張海的名義管理、出租、收取租金。 于是王法官從三個方面出擊:第一,立即將出事大窯的出租權查封。第二,對張海窮追不舍。第三,向張海之父張興旺表明法院已經查明其二人的關系和他對大窯的實際控制情況,講明法律依據,擺清利害關系,勸其代為履行賠償責任。張興旺面對執行法官凌厲的攻勢只得委托代理人和申請人方艷蘭母子三人聯系,要求和解。 經過協商,方艷蘭母子三人同意由連帶責任人張海之父張興旺代為賠償十萬元、并由李春支付訴訟費的和解方案。在2008年7月17日方艷蘭母子三人拿到了十萬元賠償款。至此,案件并未結束,平谷法院在了解到由于李長江遺體存放時間較長導致費用高達5萬多元后,又積極與民政部門聯系,闡明方艷蘭蘭母子三人的特殊情況和面臨的困難,并取得民政部門的支持,減免了尸體存放費用,從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方艷蘭母子三人的利益。 從2006年1月8日到2008年7月17日,歷時兩年的賠償案最終解決。7月20日,方艷蘭母子三回東北了,在臨行前,他們將寫有“人民公仆 心系百姓”和“明察秋毫 執法如山”大字的兩面錦旗贈送到平谷法院,以表達其母子三人平谷法院和執行法官最終為其討回公道的感激之情。(除執行法官外,其他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