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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簡易裁決”在美國追討債款
2008-3-5


 

君合律師事務所 杜 江

    君合律師事務所紐約分所為總部在深圳的一家中國公司(原告)成功地贏得了150萬美元的簡易裁決。在這次訴訟中,君合律師有效地利用紐約州法律規定的簡易裁決程序,只花了4個月的時間,就贏得了采取一般法律程序通常需要25年才能贏得的有利裁決,為當事人節約了時間和費用,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本案適用的“簡易裁決”程序(Summary Judgment),在美國民事訴訟程序中居于特別重要的地位。簡易裁決程序作為以陪審制為主的審判程序相對的產物,對訴訟的經濟時效性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訴訟程序復雜、法庭案件日積月累的今天,簡易裁決對欲急切獲得“快捷正義”的原告日趨重要。

一、案件簡介

該訴訟案涉及被告拖欠原告的一批服裝貨款約150萬美元。原告為中國深圳一家貿易進出口公司,自2000年中期開始與一家位于美國紐約的服裝批發公司進行貿易往來。被告向原告發服裝訂貨單,原告根據訂貨單在中國組織服裝生產,并出口至被告。在最初的幾筆交易中,被告都按期付款,取得了原告的信任。于是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將付款期改為貨到后75天支付,訂單數量也越來越大。在被告未按規定支付欠款后,被告繼續用訂單作誘餌,使其累計欠款越增越大,一度達到180萬美元。

其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并在20023月派業務員到紐約與被告直接接洽還款事宜。被告為拖延時間,同時期待與原告繼續生意往來獲得更大利益,在原告業務員起草的一份“還款計劃”上簽字,答應分期支付全部欠款約170萬美元。但被告在向原告支付20萬美元后停止了付款。

君合20033月接受該訴訟委托后,迅即向法院申請簡易裁決,并在其后針對被告的拖延戰術,及時采取對策。當年9月,紐約市地方法院判原告勝訴,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約150萬美元。

二、簡易裁決的運用和標準

1.簡易裁決程序與一般訴訟程序之區分

美國一般訴訟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階段:(1)原告起訴及被告抗辯階段;(2)證據揭示階段;①(3)證人庭前審查階段;(4)審判階段;(5)裁決階段。在被告抗辯后而裁決作出前的任何階段,任何一當事方均可通過動議向法庭請求多種形式的審前救濟或要求法院對案件中某一無實質事實爭議的問題作出裁決。如在庭審前任何階段一方通過動議請求法院對整個案件作出裁決,即成為“簡易裁決”程序。一般訴訟程序耗時長久,對多數商業訴訟案而言,要走完整個過程需25年。尤其在證據揭示階段和最后的審判階段,雙方都會消耗相當的精力和時間。因此,美國至少90%以上的民事訴訟案以審前和解告終。

一般情況下,簡易裁決程序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在起訴/抗辯階段后和庭審前的任何階段提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以在進入法律程序一開始就以動議方式請求法庭對其訴求進行“簡易”裁決,而無需進入起訴/抗辯階段。簡易裁決程序把形式問題與實質問題區分開來,加速對訴訟實質問題的確定,在進行完整審理之前剔除虛假或完全沒有根據的請求或辯護,使一方當事人無需引入外部證據即可證明不存在需要陪審團審理的事實。當法庭認定沒有事實問題時,法官得以直接根據當事人在訴狀/請求中提出的主張就法律問題作出申請人勝訴的判決。

2.簡易裁決程序的標準

一方當事人只要表明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就重要事實而言并不存在真正的爭點,沒有必要將案件交陪審團審理,就有權申請法院進行簡易判決。簡易裁決以當事人提出動議為前提,而且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有權提出該項動議。但不管哪一方提出這樣的動議,都必須具有一基本前提: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重要事實不存在真正的爭點。真正的爭議不僅僅是指雙方當事人提出了相對立的事實主張或者辯論理由,而是實際存在的爭議。實際存在的爭議還必須是案件最為關鍵的、決定案件勝敗的事實爭議,如果僅僅是一些無關緊要的或細枝末節的事實爭議,不影響作出簡易裁決。

簡易裁決規則規定,法庭只有權確定是否有爭議需要審判,而不是解決這一爭議,判決對動議的支持起到吸收或阻止訴因和爭點排除的作用,因此,如果存在重要的事實問題不能確定,法庭將駁回簡易裁決的動議。但僅僅在答辯中的反駁/否認或在訴狀中的聲明中存在事實爭議并不能達到駁回簡易裁決動議的效果,否則簡易裁決程序在狡詐的辯護面前就沒有價值了。簡易裁決動議中通常的根據是如果訴答和提出動議時獲得的宣誓證詞、筆錄證詞和其他形式的相關證據證明當時存在的記錄中在事實問題上沒有真實的爭議,因此動議方有權獲得作為法律事實的判決。

3.簡易裁決的特殊意義

簡易裁決程序在兩方面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第一,簡化訴訟程序;第二,縮短訴訟時間。二者都可為當事人節約大量費用,后者更能為當事人及時追討債款節省寶貴的時間。

美國的訴訟程序成本高、程序復雜、訴訟遲延盛行。由于敗訴方在一般情況下并不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訴訟程序越復雜,耗時越長,雙方花銷就越大。被告方往往利用訴訟程序對取證程序的嚴密規定,對原告方吹毛求疵,采取拖延戰術,在增加原告方訴訟成本的同時,轉移資產,達到逃避財務責任的最終目的。

4.簡易裁決程序在本案中的運用

簡易裁決程序在本案中有著特殊的意義:

第一,本案中的簡易裁決程序是起訴/答辯階段一次到位的程序。如前所述,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以在進入法律程序一開始就以動議方式請求法庭對其訴求進行裁決。根據紐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就任何形式的還款文件,只要欠款的還款義務是無條件的,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簡易裁決申請。無須呈遞起訴狀,本案中的被告在原告對其催款的情況下,為拖延時間,曾簽署一份“還款協議”。但被告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其精心策劃的“詭計”卻最終成為自己被套住的最有力的繩索。

在原告律師對“還款計劃”進行仔細分析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動議,要求法院就被告違反“還款計劃”作出簡易裁決。被告在其對原告動議的反駁中,百般刁難,聲稱“還款計劃”為原告欺詐取得,并附上一份經其修改過的“還款計劃”,對其還款義務附加條件。原告律師在對被告的反駁的答復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其提供的“還款計劃”修改本為其在原告采取法律行動后的篡改之作,是為了反駁原告動議而設計的。同時,原告律師還指出,被告雖提出原告“欺詐”之說,卻無事實支持,只是無根據的虛言。法院根據簡易裁決程序的標準,全面準許原告的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未償還的貨款150萬美元。原告自開始采取法律行動,到法院最終下達判決書,總共只用了4個月的時間。

本案的另一個特殊意義在于,原告通過簡易裁決程序省略了復雜而繁瑣的搜證程序和審判程序,同時大大降低了原告因證據混淆而給其訴求證明帶來的不確定性。由于本案涉及國際貿易中的多批貨物,證據復雜,原告為中國公司,被告為美國公司,交易環節涉及海關、貨運、倉儲、銀行、檢驗等多方面,搜證程序會相當繁瑣。簡易裁決程序在本案中的運用,不但起到了省時節力的作用,也大大增強了原告勝訴的可能性。

三、結 論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中美經貿關系的擴展,中美之間的各種法律爭議明顯增加。但許多中國公司由于各種原因往往害怕在美國訴訟。即使明明被美國商戶欺詐,蒙受了經濟損失,也不敢向美國法院提出法律訴求。。在這次訴訟中,君合律師有效地利用紐約州法律規定的簡易裁決程序贏得了訴訟。此次訴訟的重要性還在于,君合只花了4個月的時間、就贏得了采取一般法律程序通常需要25年才能贏得的有利裁決,為當事人節約了時間和費用,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為今后利用簡易裁決程序處理此類案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