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不當?shù)美?/font>
2009-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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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中的人往往會被愛情迷住了雙眼,很多事情看不清楚,只能跟著感覺走。但當愛情走遠了的時候,有的人會失落,有的人會難過,但像馮月和陳星這樣一連打了兩個官司的,還比較少見的。 馮月與陳星在大學時就建立了戀愛關系,2003年兩人大學畢業(yè)都留在北京找工作。由于兩人的父母均不在北京,他們覺得長期租房也的確是一筆不小的開銷。馮月在一家小公司當文秘,每月收入1000余元,陳星在外企工作,每月收入較高,因此陳星每月的收入除了生活還可以還購房貨款。于是他們決定買一套房子。但二人沒有積蓄。購房的首付款實在拿不出來。于是馮月提出向陳星的父母借點錢。陳星的父母聽到這件事后,想到自己的兒子將來結婚需要用房,先借10萬元讓孩子買房付首付是應該的。2004年2月,馮月用這10萬元錢交了購房的首付款,以她的名字分期付款買了一套房屋。馮月和陳星在北京安了一個溫馨的小家。但小家剛安了兩個月,陳星就被單位派到河南工作了。 兩地分居一段時間后,馮月與陳星之間的聯(lián)絡少了,感情也就淡了。2005年3月兩人正式分手了。陳星的父母出了10萬元錢,但兒媳婦沒有取到,房子也沒有了。于是2005年6月,陳星的父母到法院起訴,要求馮月要求歸還10萬元不當?shù)美。馮月到法院應訴,并答辯稱那10萬元是陳星父母贈予的款項,但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jù),于是法院判決馮月向陳星父母返還不當?shù)美?0萬元。 馮月敗訴后,想起自己在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間曾經(jīng)向陳星的賬戶中匯過3萬余元錢,現(xiàn)在法院判決自己返還陳星父母10萬元錢,那么當初自己給陳星匯的3萬余元應當是陳星的不當?shù)美。于是馮月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星歸還不當?shù)美?萬余元。法院經(jīng)過審理,最終駁回了馮月的訴訟請求。 那么,陳星父母向馮月的銀行賬戶里匯了10萬元,法院最終判決是不當?shù)美睿篑T月歸還,為什么馮月在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的確向陳星賬戶中匯過3萬余元錢,法院為什么判決確定不是不當?shù)美钅兀?nbsp; 原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項基本的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舉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陳星在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期間確實收馮月的匯款3萬余元,根據(jù)雙方的分手時間可以看出,馮月向陳星賬戶匯款時雙方尚處于戀愛期間。馮月在與陳星父母不當?shù)美话钢兄鲝堦愋歉改甘琴浻杷?0萬元線,現(xiàn)在她又主張在2004年4月就開始還款,說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未對其說法的改變舉出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亦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匯款為還款。而且從常理來分析,當她是剛剛收到陳星父母的借款兩個月,而且每月要還購房貸款,她沒有能力歸還借款。因此對于馮月主張匯入陳星賬戶中的款項是歸還陳星父母借款的意見法院沒有采納,沒有支持她的訴訟請求。那么事實情況是怎樣呢? 2004年4月,陳星被單位派到河南工作后,陳星將他的工資折交給了馮月,馮月每月從中取出一部分來用于歸還購房貸款,并向陳星的另外一個賬戶中匯入陳星每月的生活費。因此,馮月在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期間的匯款3萬余元,是陳星自己的工資收入。這些錢,法院當然不能再判決陳星歸還給馮月的。 馮月與陳星的官司終于塵埃落定了,現(xiàn)在他們都組成了自己的家庭。誰也不愿意再回首過去的往事了。但愿天下所有戀愛中的人不要再出現(xiàn)陳星和馮月的問題,戀愛中最好把愛情與金錢分清。(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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